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与商家法律关系有哪些 与电商有关的法律
电商与商家法律关系有哪些 与电商有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内容?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个性化搜索结果的同时提供非个性化选项,立法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定向推送搜索结果本身,而是为了制止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不平等对待消费者的行为,即主要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
综上所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查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
《中华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中华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
电商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参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
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即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指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由于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买方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属于买家与卖家的关系,买方享有的权利是卖家如实发货,并且保证货物质量的权利。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买方小伟的权利是询问价格,保证货物的质量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由于电子技术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当今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专家预计到单网上零售业就将达到260亿美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以及虚拟化,谁在这一领域率先占据技术和规则上的领先优势,谁就会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关系
一,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关系概述
电子信息交易是指就计算机信息或其中的信息权利的生成,修改,转移或许可使用而达成的协议,以及对此种协议的履行.电子信息交易是一种合同行为,它同时也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就是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关系.
二,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电子信息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这不仅表现在运行的环境和使用的手段不同,而且表现在网上交易主体也具有虚拟性.但是,法律从来不承认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具备从事相应网上交易的资质.
电子信息交易虽然是交易主体利用网络环境和手段进行交易,但其主体仍然是现实主体,其中有些仍然是实体中存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网络只是其参与交易的一种手段;有些主体是所谓虚拟主体—在虚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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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由于电子技术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当今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专家预计到2003年单网上零售业就将达到260亿美元。由于网络的无国界以及虚拟化,谁在这一领域率先占据技术和规则上的领先优势,谁就会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我国在近期不可能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如果我们不在规则自制订中占据一定的有利地位,那么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就会永远落后于其他。在市场经济下,一切商事行为都应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支付指引(号)》全文
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号)》,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章总则
条为规范和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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