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广东加快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在提高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方面,《措施》提出,支持南沙粤港澳大湾区机场共享货运中心、前海离港空运服务中心和机场物流园暨空侧海空联运码头等项目建设,配套关务、检验检疫、航空安检、集散分拨等基础设施,发展“海陆空铁”多式联运,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大关区和机场的安检、清关、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提高通关效率。
如何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如何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如何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如何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在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方面,《措施》提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广东设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交易规模3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2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站企业和跨境电商卖家,在企业用地、高管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站,对自建站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到2025年,争取全省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规模50亿元以上的20家、100亿元以上的10家、200亿元以上的5家。
在加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措施》提出,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争取全省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实现翻番;制定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建设3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入驻及服务企业数达10万家;园区重点引入报关清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型企业,建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方面,《措施》提出,聚焦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家电、现代轻工纺织、超高清视频显示、现代农业与食品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到2025年,争取建设20个“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培育100个年交易额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卖家,培育100个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自主品牌。
在提升仓储物流效率方面,《措施》提出,实施“快递出海”工程,支持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通道网络、货物组织、航空运力等方面共建共享,降低运输成本,提升物流效率;鼓励企业布局分拨网,以机场、、港口为中心建设智能多式联运场站,提高分拨配送效率。到2025年,争取快递网络企业主营业务500亿元以上的3家、1000亿元以上的2家。
发展目标:经过3年建设,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政务服务资源,打通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关键,推动韶关加速形成制造、交易、集货、支付、物流、结算、结汇等全产业链“闭环式”生态圈,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布局合理、政策完善、设施齐备、功能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网络,持续提升韶关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全面增强企业供应链网络化协调能力,打造辐射粤北地区、粤湘赣周边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基地和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区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跨境电商可申请12类扶持补贴。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3、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4、两化融合贯标试.
5、电子商务奖励点企业。
6、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7、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8、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9、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10、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
11、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12、人才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扶持跨境电商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扶持跨境电商政策有: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3、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4、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和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法律依据:
、发展改革委、、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支持政策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和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