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劳务关系受什么法律保护

3、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并已经制定好了的劳务派遣4、专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有关制度。

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中华劳动法》,其他还有《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保险法》、《中华就业促进法》、《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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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劳务关系适用什么法律文件?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哪些情况属于劳务关系?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民工到工地干活,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去的,属于劳务工。这就涉及到劳务关系,调整劳务关系的主要是民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实践中,退休职工被返聘的,和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往往属于劳务合同。

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的,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险费而发生的。

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5、《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规定管理办法

劳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务派遣: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规定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新规定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保险、禁止“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等加以明确。当前劳务派遣的新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即对劳动派遣的相关侵权进行了规制和保护。即在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而对于劳务派遣中的侵权,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享有追偿权。用人单位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拓展资料: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五)被依法追究刑事的;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我国关于劳务派遣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态度

2 最重要的区别 一旦发生了劳务 一般情况下都是和劳务公司沟通协商 用人单位一般不管的(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一、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二、转移派遣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三、减员派遣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四、试用派遣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五、短期派遣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工成本。

劳务派遣资质怎么办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拥有一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的营业执照。

2、有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或者是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5、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准备好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才可以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当然了,要是在申请资质的时候发现注册资金与要求的不符,可能还得去申请公司增资。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服务对象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的工种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像日本和我国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劳务派遣办理:

出具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租用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

办理流程:

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县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 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向市劳动和保障局提出申请 。

4、市劳动和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内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市、区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可为3万元。

拓展资料: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如何办理?

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必须具备劳务派遣。那么,劳务派遣如何办理呢?

办理《劳务派遣》应出具哪些材料?

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劳务派遣》流程:

(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向市劳动和保障局提出申请。

(4)市劳动和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本文根据腾博实际办理经验撰写,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如有侵权,追究到底!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民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这里所称的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和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被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或服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得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申办条件

1、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申办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法定代表人的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虽说也是下面的四点,但是也有一些不一样,稍微松一些。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申第四章 岗位管理请材料:

1、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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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

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3.组织招用。经审批同意的用工,由人事处参照有关规定面向组织公开或按有关政策安排使用。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加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待遇和管理制度也都没有变化。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 劳务派遣单位 数量日益增多,《 劳动合同法 》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 ,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 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6)劳动报酬; (7)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劳务派遣国外工资有法律法规吗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

1、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民法典》千一百九十二条__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劳务派遣资质的规定有哪些

劳务派遣资质的规定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主要依据。其中包括以下规定:

1. 企业必须具备法定资金、固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基本条件。

2. 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劳务派遣。

3. 申请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单位必须有稳定的劳动者就业和服务需要。

4. 申请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誉。

5. 申请单位必须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程序和技术保障体系。

6.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等专业管理人才。

7. 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8. 申请单位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必须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9. 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年度审核,并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以上是劳务派遣资质的主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会有一定的异,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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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资质是:劳务派遣许可证、人力资源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固定的办公场所等等。

劳务派遣资质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承担民事法律、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县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劳务派遣资质办理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内容参考:

非劳务公司可以派遣劳务吗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人。(二)安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四)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非劳务公司可以派遣劳务,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企业涉及到劳务派遣相关业务,在注册好公司后,企业就要着手准备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了,想要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首先企业就需要符合下面所说的这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与派遣劳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有为派遣劳动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的条件,有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待遇等。非劳务公司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也可以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劳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风险。例如,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等方面,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和义务。如果非劳务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因此,非劳务公司派遣劳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要选择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正规单位,以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劳动保护费计入什么科目

会计下的劳动保护费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等。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综上所述,关于劳务派遣管理暂行的办法,建议参考以上内容,希望可以能够对你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十一)劳务派遣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按规定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自到达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学校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学校同意接受,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章 设岗范围和人员使用原则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合法的程序与制度来规范和管理派遣员工的行为,使用派遣人员,应履行用工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坚持严格控制,统筹使用的原则。使用派遣人员,应与事业编制人员等各类人力资源统筹整合,实行总量控制,提高效能,控制成本。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责的原则。派遣人员一般配备于管理、技术辅助、技能性等岗位。用工单位因需因事经批准增配派遣人员,应结合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四)坚持任职资格,适度把握的原则。派遣人员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经历等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不得应聘(或安排)在由其直系亲属任负责人的二级单位。

第三章 招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体检合格)。

(三)管理辅助、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持有相应岗位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用方式包括公开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

(一)公开方式招用程序如下:

1.用工申请。有用工需求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编制使用情况,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明确岗位名称、拟用人数、招用条件、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等。

2.审批。人事处初审用工申请,报学校研究、审批。

4.办理入职。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对招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拟用人员按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后报到上岗。

(二)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

高层次人才家属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安置在专业技术辅助或管理辅助岗位;具有其他学历的,可根据需要安置在工勤技能岗位。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合同期满,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自然终止;如因工作需要,可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的试用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终止用工关系。

第九条 人事处主要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选用,办理用工、辞退、终止用工的审批手续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日常考勤、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劳务派遣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节的。

因当事人违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具体如下:

(一)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或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协议确定;

(二)管理辅助岗位工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九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劳动合同用工A类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职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奖励基数按劳务派遣人员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计算,不实行保底数。与学校协议确定的人员不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从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学校不负责办理年金。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不含与学校协议确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工会,参照学校事业单位缴纳会费,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第十八条 考勤和年度考核参照学校正式教职工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根据考勤情况享受误餐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相关岗位薪级工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取得与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学校同意,可予以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的业务培训,应根据工作和专业需要安排,培训合格者,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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