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规定,安全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第二章反间谍安全防范
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_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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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安全案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中华反间谍法》第十三条 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安全情形的,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依法行使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明。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反间谍法》第八条
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安全的间谍活动的;第九条
安全机关的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中华反间谍法可以依照规定什么有关组织
2、加强对涉及安全的情报活动的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防止情报泄露和外泄;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安根据《中华反间谍法》第十三条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安全情形的,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全的情形消除后,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反间谍法对现行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作为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法律依据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批准可以依法对于间谍行为有关的什么进行检查
7、进行其他间谍活动对非法持有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宽猛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根据《中华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安全机兆巧让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全机关予以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扩展资料:
《中华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族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安全机关及其超越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3)间谍组织及其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叛变的活动;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什么向作出
1、明确了间谍活动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情报收集、情报传递、情报利用等行为;根据反间谍法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
2、规定了间谍活动的刑事,包括间谍罪、情报泄露罪、间谍组织罪等;
3、加强了反间谍法主要内容包括:对涉及安全的情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包括情报机关的组织和职责、情报工作的保密制度等;
4、规定了对间谍活动的和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打击间谍活动;
5、加强了对外国情报机关和间谍组织的打击和防范,包括对外国情报机关和间谍组织的监视、侦查和打击等;
6、规定了对间谍活动的审判程序和法律保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公正。
反间谍法的实施主要措施不少于六个方面:
1、加强对情报机关和情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情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加强对间谍活动的侦查和打击,提高打击间谍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4、加强对外国情报机关和间谍组织的监视和打击,维护安全和利益;
5、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反间谍意识;
6、建立健全对间谍活动的和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打击间谍活动。
综合上述,建议加强对反间谍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反间谍意识,加强对间谍活动的打击和防范,维护安全和利益。同时,要加强对情报机关和情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情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情报泄露和外泄。
【法律依据】:
《中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调查的,经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本法的人员,安全机关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安全机关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询问。
安全机关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传唤。
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以外,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反间谍法》中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况;《中华反间谍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扩展资料(一)间谍组织及其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叛变的活动;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华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安全机关、、,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都说“居安思危”,现在虽然是和平时期,但是敌人仍然是虎视眈眈,仍然有不少人在从事间谍工作,对我国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于2014年正式出台了《中华反间谍法》,以此来打击别国的间谍。事实上,反间谍法对现行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那么,说到这里,哪些行为是属于间谍行为?事实上根据《中华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种,间谍组织及其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安全的活动;
第二种,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第三种,间谍组织及其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叛变的活动;
第四种,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第五种,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总而言之,以上五种行为都是间谍行为,只要是间谍,都会遭到沉重地打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发现任何的人有类似的行为,一定要尽早报案。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人实施的危害中华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的;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间谍行为种类
1、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
3、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
4、策动、引诱、收买叛变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扩展资料:
中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安全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破坏统一,政权、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安全的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进行危害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危害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参考资料来源:
(1)间谍组织及其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指间谍组织及其人实施的危害中华安全的活动,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的任务的,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见解活动的。
《中华反间谍法》中所称的间谍行为是指窃取机密盗取军事秘密等科技重要。基地正。
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叛变的活动
任何出卖利益和机密的人都是间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