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残疾人,残疾包括哪些种类
言语残疾四级: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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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2、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3、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5、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障碍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扩展资料
残疾人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门举办的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门举办的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中华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一、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1、盲一级盲: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的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1、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2、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3、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dB
二级聋90-71dB
二级重听55-41dB
四、智力残疾
为了便于与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与人交往能力。
智力残疾
(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中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根据《中华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一、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1、盲一级盲: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的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1、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2、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3、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dB
二级聋90-71dB
二级重听55-41dB
四、智力残疾
为了便于与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与人交往能力。
智力残疾
(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中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根据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就是在生理或必理上出现一定的障碍,致使不能独自完成某种行为的特定人群.包括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和多重残疾。
残疾人有哪些节日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全国爱耳日3月3日
全国助残日5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月19日
全国爱眼日6月6日
聋人节9月22日
盲人节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10月10日
世界残疾人日12月3日
世界红十字日5月8日
有很多诶
残疾人怎样分级
残疾人是根据残疾的程度而分级的:1.一级残疾主要是指在上肢或下肢完全丧失的残疾人。2.二级残疾人是指有肢体保留,但不能行走的人。残疾人的分类主要是根据残疾的不同程度,来定残疾人的等级,像四肢功能完全丧失的属于一级残疾,有部分肢体却不能动的,属于二级残疾。
探究的一般过程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发现问题后,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的作出设.设计探究的方案,包括选择材料、设计方法步骤等.按照探究方案进行探究,得到结果,再分析所得的结果与设是否相符,从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次探究得到正确的结论.有时,由于探究的方法不够完善,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在得出结论后,还需要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探究实验的一般方法步骤:提出问题、做出设、制定、实施、得出结论、表达和交流.
科学探究常用的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资料分析法等.
观察是科学探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科学观察可以直接用肉眼,也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或利用照相机、录像机、等工具,有时还需要测量.科学的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观察时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并及时记录下来;要有、要耐心;要积极思考,及时记录;要交流看法、进行讨论.实验方案的设计要紧紧围绕提出的问题和设来进行.在研究一种条件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时,所进行的除了这种条件不同外,其它条件都相同的实验,叫做对照实验.一般步骤:发现并提出问题;收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作出设;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实验并记录;分析实验现象;得出结论.调查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制订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有时因为调查的范围很大,就要选取一部分调查对象作为样本.调查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对调查的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分析,有时要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资料也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收集资料的途径有多种.去图书管查阅书刊报纸,拜访有关人士,上网收索.其中资料的形式包括文字、、数据以及音像资料等.对获得的资料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寻找和探究线索.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中华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残疾身份的合法证明,是残疾人享受各项服务和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需六步完成: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6张近期免冠彩色红底小2寸照片(提前照好)到户籍所在地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中华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各一式二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申请人持残疾评定表到县残联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县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的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但必须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必须经过残联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3.县残联对申请人的申请、、、照片、残疾评定结果进行核对、初审,对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将相关信息和残疾评定结果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填写虚信息者或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受理和录入。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二份报州残联。县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机关公章。
4.州残联对申请、县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和县残联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残疾标准、县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处加盖钢印,并保留申请表、评定表各一份相关资料。
5.县残联发放市残联审批的残疾人证,同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各一份。
6.申请人到县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持有旧证的,将旧证交回(旧证随即停止使用)。
特别提示
在户口所在地办残疾人证
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要遵守属地原则。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县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对符合残疾标准、手续齐备的,给予。
另外,残疾人证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县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申请,指定或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州残联报审。州残联负责审核县残联报送的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检查监督所属各县残联工作。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极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障碍。
听力残疾: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测试水平。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能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二级低视力 ≥0.1-<0.3.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残疾人等级怎么区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中华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 3、 言语残疾中的二、;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31-50% 未达到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残疾人证的通知》
按法律规定的区分。
怎么申请残疾人证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法律分析:1.残疾人申请、村(社区)重听一级重听70-56dB初查: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村委(社区)或残协申请,村委(社区)或残协按照残疾标准进行初查,初查符合的该村(社区)负责人签署经办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2.镇(街道)残联初审登记:镇(街道)残联经办人或负责人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进行初审登记并如实填写《中华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残疾评定表》上的内容(此两表由县残联提供给各镇街残联,也可自行复印),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所填姓名和所贴照片必须与或户籍上的姓名和人物相同),镇(街道)残联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并指导残疾人参加残情鉴定。
3.县定点残疾鉴定医院鉴定:县定点残疾鉴定医院的评定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进行认真细致鉴定,并签署“评定意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评定结果及其姓名和日期,加盖该医院的公章。
4.县残联登记审查、网上报市残联审批:县残联在接收到申请表和评定表后进行登记并会同镇(街道)残联人员一道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人把关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报市残联网上审批,审批合格后打印《残疾人证》。
5.市残联审核批准,加盖钢印。
6.证件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提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残疾证怎么办理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摘要: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要是出现了残疾情况,这个时候进行办理残疾证,有了残疾证之后,在当地能够享受的待遇是非常多的,无论是坐公交还是逛公园基本上都是免费。那么残疾证怎么办理?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下面为大家介绍。市残疾证怎么办理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3张近期免冠彩色红底小2寸照片(提前照好)到户籍所在地区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华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各一式二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社区或村委会残协审核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备、填写申请表并报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
2、各街道、乡镇残联根据相关材料做出是否重新残疾评定意见,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的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不需要进行医疗诊断的进入审核流程,并输入基本资料。
3、申请人持残疾评定表到县残联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区县残联根据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确定残疾类别、等级并报主管理事长批准。
对残疾等级有异议的且经过医疗机构体检的提交残疾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评定;没有经过体检的,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重复以上流程。
5、区县残联主管理事长依据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审核合格的做出批准处理。
6、根据批准意见打印残疾人证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7、街道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发证。
对残疾评定委员会最终评定没有异议的反馈区残联进行二次审核。
对残疾评定委员会最终评定有异议的可提交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裁决。
4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门举办的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门举办的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减免费用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市残疾人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市低保标准的额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