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农业生产项目材料整理规范 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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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伪造、涂改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制度,承担以下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和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章总则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有关规定,发展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制、项目法人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
(六)与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制。根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及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制,包括行政制、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并下达次项目投资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发展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次下达项目投资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生产用水与农业用水的良好规范 在农作物生产中使用大量的水,水对农产品的污染程度取决于水的质量、用水时间和方式、农作物特性和生长条件、收割与处理时间以及收割后的作,因此,应采用不同方式、针对不同用途选择生产用水,保证水质,降低风险。有效的灌溉技术和管理将有效减少浪费,避免过度淋洗和盐渍化。农业负有对水资源进行数量和质量管理的高度。 与水有关的良好规范包括:尽量增加小流域地表水渗透率和减少无效外流;适当利用并避免排水来管理地下水和土壤水分;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利用避免水资源污染的方法如使用生产投入物,包括有机、无机和人造废物或循环产品;采用监测作物和土壤水分状况的方法地安排灌溉,通过采用节水措施或进行水再循环来防止土壤盐渍化;通过建立性植被或需要时保持或恢复湿地来加强水文循环的功能;管理水位以防止抽水或积水过多,以及为牲畜提供充足、安全、清洁的饮水点。 二、肥料使用的良好规范 土壤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及功能、有机质及有益生物活动,是维持农业生产的根本,其综合作用,形成土壤肥力和生产率。 与肥料关的良好规范包括:利用适当的作物轮作、施用肥料、牧草管理和其他土地利用方法以及合理的机械、保护性耕作方法,通过利用调整碳氮比的方法,保持或增加土壤有机质;保持土层以便为土壤生物提供有利的生存环境,尽量减少因风或水造成的土壤侵蚀流失;使有机肥和矿物肥料以及其他农用化学物的施用量、时间和方法适合农学、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 合理处理的农家肥是有效和安全的肥料,未经处理或不正确处理的再污染农家肥,可能携带影响公共健康的病原菌,并导致农产品污染。因此,生产者应根据农作物特点、农时、收割时间间隔、气候特点,制订适合自己作的处理、保管、运输和使用农家肥的规范,尽可能减少粪肥与农产品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以降低微生物危害。 三、农使用的良好作规范 按照病虫害综合防治的原则,利用对病害和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作物、进行作物和牧草轮作、预防疾病暴发,谨慎使用防治杂草、有害生物和疾病的农用化学品,制定长期的风险管理战略。任何作物保护措施,尤其是采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物质的措施,必须考虑到潜在的不利影响,并掌握、配备充分的技术支持和适当的设备。 与作物保护有关的良好规范包括:采用具有抗性的栽培品种、作物种植顺序和栽培方法,加强对有害生物和疾病进行生物防治;对有害生物和疾病与所有受益作物之间的平衡状况定期进行定量评价;适时适地采用有机防治方法;可能时使用有害生物和疾病预报方法;在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方法及其对农场生产率的短期和长期影响以及环境影响之后再确定其处理策略,以便尽量减少农用化学物使用量,特别是促进病虫害综合防治;按照法规要求储存农用化学物并按照用量和时间以及收获前的停用期规定使用农用化学物;使用者须受过专门训练并掌握有关知识;确保施用设备符合确定的安全和保养标准;对农用化学物的使用保持准确的记录。 在采用化学防治措施防治作物病虫害时,正确选择合适的农品种是非常重要的关键控制点。,必须选择正式注册的农,不得使用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农;第二,尽可能地选用那些专门作用于目标害虫和病原体、对有益生物种群影响小、对环境没有破坏作用的农;第三,在植物保护预测预报技术的支撑下,在防治适期用,提高防治效果;第四,在重复使用某种农时,必须考虑避免目标害虫和病原体产生抗性。 在使用农时,生产人员必须按照标签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方法,用合适的器械施。商品化的农,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在标明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说明农性质的同时,一般都规定了稀释倍数、单位面积用量、施后到采收前的安全间隔期等重要参数,按照这些条件标准化使用农,就可以将该种农在作物产品中的残留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 四、作物和饲料生产的良好规范 作物和饲料生产涉及一年生和多年生作物、不同栽培的品种等,应充分考虑作物和品种对当地条件的适应性,因管理土壤肥力和病虫害防治而进行的轮作。 与作物和饲料生产有关的良好规范包括:根据对栽培品种的特性安排生产,这些特性包括对播种和栽种时间的反应、生产率、质量、市场可接收性和营养价值、疾病及抗逆性、土壤和气候适应性,以及对化肥和农用化学物的反应等;设计作物种植制度以优化劳力和设备的使用,利用机械、生物和除草剂备选办法、提供非寄主作物以尽量减少疾病,如利用豆类作物进行生物固氮等。利用适当的方法和设备,按照适当的时间间隔,平衡施用有机和无机肥料,以补充收获所提取的或生产过程中失去的养分;利用作物和其他有机残茬的循环维持土壤、养分稳定存在和提高;将畜禽养殖纳入农业种养,利用放牧或家养牲畜提供的养分循环提高整个农场的生产率;轮换牲畜牧场以便牧草健康再生,坚持安全条例,遵守作物、饲料生产设备和机械使用安全标准。 五、畜禽生产良好规范 畜禽需要足够的空间、饲料和水才能保证其健康和生产率。放养方式必须调整,除放牧的草场或牧场之外根据需要提供补充饲料。畜饲料应避免化学和生物污染物,保持畜禽健康,防止其进入食物链。肥料管理应尽量减少养分流失,并促进对环境的积极作用。应评价土地需要以确保为饲料生产和废物处理提供足够的土地。 与畜禽生产有关的良好规范包括:牲畜饲养选址适当,以避免对环境和畜禽健康的不利影响;避免对牧草、饲料、水和大气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经常监测牲畜的状况并相应调整放养率、喂养方式和供水;设计、建造、挑选、使用和保养设备、结构以及处理设施;防止兽和饲料添加剂的残留物进入食物链;尽量减少抗生素的非治疗使用;实现畜牧业和农业相结合,通过养分的有效循环避免废物残留、养分流失和温室气体释放等问题;坚持安全条例,遵守为畜禽设置的装置、设备和机械确定的安全作标准;保持牲畜购买、育种、损失以及销售记录,实施饲养、饲料采购和销售等记录。 畜禽生产需要合理管理和配备畜舍、接种疫 苗等预防处理,定期检查、识别和治疗疾病,以及需要时利用兽医服务来保持畜禽健康。 与畜禽健康有关的良好规范包括:通过良好的牧场管理、安全饲养、适宜放养率和良好的畜舍条件,尽量减少疾病感染风险;保持牲畜、畜舍和饲养设施清洁、并为饲养牲畜的畜棚提供足够清洁的草垫;确保在处理和对待牲畜方面受过适当的培训;得到兽医咨询以避免疾病和健康问题;通过适当的清洗和消毒确保畜舍的良好卫生标准;与兽医协商及时处理病畜和受伤的牲畜;按照规定和说明购买、储存和使用得到批准的兽医物品包括停期;坚持提供足够和适当的饲料和清洁水;避免非治疗性切割肢体、手术或侵入性程序,如剪去尾巴或切去嘴尖等;尽量减少活畜运输(步行、或公路运输);处理牲畜时应谨慎,避免使用等工具;如可能保持牲畜的适当群体;除非牲畜受伤或生病,否则不要隔离牲畜;符合小空间允许量和放养密度要求等。 六、收获、加工及储存良好规范 农产品的质量也取决于实施适当的农产品收获和储存方式,包括加工方式。收获必须符合与农用化学物停用期和兽停期有关的规定。产品储存在所设计的适宜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专用的空间中。涉及动物的作活动如剪毛和屠宰必须坚持畜禽健康和标准。 与收获、加工及储存有关的良好规范包括:按照有关的收获前停用期和停期收获产品;为产品的加工规定清洁安全处理方式。清洗使用清洁剂和清洁水;在卫生和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储存产品;使用清洁和适宜的容器包装产品以便运出农场;使用人道和适当的屠宰前处理和屠宰方法;重视监督、人员培训和设备的正常保养。 七、工人健康和卫生良好规范 确保所有人员,包括非直接参与作的人员,如设备作工、潜在的买主和害虫控制作业人员符合卫生规范。生产者应建立培训以使所有相关人员遵守良好卫生规范,了解良好卫生控制的重要性和技巧,以及使用厕所设施的重要性等相关的清洁卫生方面的知识。 八、卫生设施的作规范 人类活动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理或包装设施作管理不善,会增加污染农产品的风险。要求厕所、洗手设施的位置应适当、配备应齐全、应保持清洁,并应易于使用和方便使用。 九、田地卫生良好规范 田地内人类活动和其他废弃物的不良管理能显著增加农产品污染的风险,采收应使用清洁的采收储藏设备、保持装运储存设备卫生、放弃那些无法清洁的容器以尽可能地减少新鲜农产品被微生物污染。在农产品被运离田地之前应尽可能地去除农产品表面的泥土,建立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适当使用设备并尽可能地保持清洁,防止农产品的交叉污染。 十、包装设备卫生良好规范 保持包装区域的厂房、设备和其他设施以及地面等处于良好状态,以减少微生物污染农产品的可能。制订包装工人的良好卫生作程序以维持对包装作过程的控制。在包装设施或包装区域外应尽可能地去除农产品泥土,修补或弃用损坏的包装容器,用于运输农产品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清洗,在储存中防止未使用的干净的和新的包装容器被污染。包装和储存设施应保持清洁状态,用于存放、分级和包装鲜农产品的设备必须用易于清洗材料制成,设备的设计、建造、使用和一般清洁能降低产品交叉污染的风险。 十一、运输良好规范 应制订运输规范,以确保在运输的每个环节,包括从田地到冷却器、包装设备、分发至批发市场或零售中心的运输卫生,作者和其他与农产品运输相关的员工应细心作。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运输和处理农产品,都应进行卫生状态的评估。运输者应把农产品与其他的食品或非食品的病原菌源相隔离,以防止运输作对农产品的污染。 十二、溯源良好规范 要求生产者建立有效的溯源系统,相关的种植者、运输者和其他人员应提供资料,建立产品的采收时间、农场、从种植者到接收者的管理者的档案和标识等,从农场到包装者、配送者和零售商等所有环节,以便识别和减少危害,防止食品安全发生。一个有效的系统至少应包括能说明产品来源的文件记录、标识和鉴别产品的机制。
什么是良好农业生产规范
农业生产规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秩序,对实际的潜在的问题制订共同的和重复的规则的活动。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即运用“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通过制订和实施标准,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标准生产和标准管理的轨道。农业标准化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科技兴农”的载体和基础。它通过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熟的经验组装成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取得经济、和生态的效益,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的目的。它融先进的技术、经济、管理于一体,使农业发展科学化、系统化,是实现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农业生产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基础是农业标准体系、农业质量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评价认证体系建设。三大体系中,标准体系是基础中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涵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体系,农业生产经营才有章可循、有标可依;质量监测体系是保障,它为有效监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产品评价认证体系则是评价农产品状况、监督农业标准化进程、促进品牌、战略实施的重要基础体系。农业标准化工程的核心工作是标准的实施与推广,是标准化基地的建设与蔓延,由点及面,逐步推进,终实现生产的基地化和基地的标准化。同时,这项工程的实施还必须有完善的农业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化服务体系、较高的产业化组织程度和高效的市场运作机制作保障。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限期整改。情节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情节的,建议当地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 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条 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 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项目组织机构、开工条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人的。
农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条:档案管理原则
1. 便于统一,分级管理、一项一档。
2. 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 便于查阅。
第二条:存档范围
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工作报告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有关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
3.项目办公室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4.项目办公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设部门的请示及项目办公室的批复。
5.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6.项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7.项目办公室的各种工作、统计材料及简报。
8.项目工作奖励、的文件材料。
9.关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简报、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
1. 设立专人管理档案。
2.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各项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门部门归档,另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副本备案。如为特殊案卷因具体项目的需要,原稿须交由项目办公室归档,各部门留副本备案。
3. 制定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原小组。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区分,应力求切合实用。
第四条:档案收集
1.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
3.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农业项目申报制度
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农业有关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能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投资,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进行投资的原则。同时坚持和规范农业项目逐级上报程序,杜绝越级上报行为。
第五条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项目承担县(市)负担。
第六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应根据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上级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投资,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
农业项目峻工验收制度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为加强我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在建设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经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地区二年之内不按排任何农业项目。
如何促进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规范化管理?
(1)公平规范选择服务主体。一是应有一定的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四是能够接受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化服 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
(2)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农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在县级服务主体名录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省级服务主体名录库。
(3)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各地区要对从事生产托管的各类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农经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