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什么制度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法律主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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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采取 有限公司 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以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企业的名义,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法律客观: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美元。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承担民事,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x0dx0a“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x0dx0a(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x0dx0a(二)集体所有制企业;x0dx0a(三)联营企业;x0dx0a(四)在中华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x0dx0a(五)私营企业;x0dx0a(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x0dx0a注:即以上企业只有具备了法人条件的,才可以进行法人登记。而并不等于说上述类型的企业都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的构成。x0dx0a企业法人的分类x0dx0a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x0dx0a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x0dx0ax0dx0a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x0dx0a(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x0dx0a(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x0dx0a(三)承担民事。 x0dx0a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x0dx0ax0dx0a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x0dx0a公司制企业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 x0dx0a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x0dx0a(1)依法成立。x0dx0a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x0dx0a(2)有的财产。x0dx0a法人企业拥有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x0dx0a(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x0dx0a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x0dx0a(4)必须承担民事 x0dx0a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承担民事是以其是否拥有财产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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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权决定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发展方向和资金流向。

企业与大陆企业合资设立的企业是中外合资吗?请给出和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之后的股权比重4、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不同不同怎么处理:

在注册的企外资公司可以正常办理登记的,现在外资比以前注册门槛要求要低很多,你说的这个是有效的,但是有些条款是有更新,需要按照更新的要求为准。业,到大陆投资的,视同为“外资企业”;企业与大陆企业合资的,适用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于公司法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对这三种企业义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行规范,在这三部法律中,又涉及到了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某些行为。在公司法制定后,虽然与上述三部法律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是有些具体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法律的规定,在境内设立的,由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投资者包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上通行的做法。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的法律主体;凡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的公共利益;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是有别的,为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前后衔接,因此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三部外资企业法是衔接的,同时又保持了必要的连续性。

一旦公司出现任何问题法人代表都将承担法律,相对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

企业法人都需要承担哪方面的?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承担民事,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的自然人在内。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原来如此,学习学习

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的区别

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在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法人,具有的财产权。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投资方式不同

《中华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发布或者报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新公司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吗?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如果出了就是你弟弟承担从严审核。

1、目前为止,并未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法;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主要由《中华外资企业法》、《中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中外合作经营法人就是一个在法律上代表公司的人,一般是懂事长或大股懂担任,企业法》三部法律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3、上述三部法律目前仍继续有效。

现行有效。

《中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现行有效。

1、概念不同

《中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其中在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过,现行有效的是根据2001年7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后的那份法规。

4、投资比例与出资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应当相同。相关条文:2、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方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法律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1、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外方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般规定不超过35%。方面没有限制。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货出资额不得低于全部出资额的30%,并没有限制以技术出资的限额。因此,技术出资可以达到70%。

3、技术许可使用权入股,并不转移专利的所有权,因此,企业①.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 70% ;② .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50% ,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③ .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40% ,其中投资总额在 1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④ .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33.5% ,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出错仅能在出资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该技术,并且该许可使用可能是有地域、时间等等的限制。专利所有权入股,专利所有权就必须转移到中外合资企业名下,中外合资企业除自己使用外,还可以许可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并获得使用费。不过,一般采取技术许可形式。

《中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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