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业合作社入会原则 农业合作社相关政策
农业合作社入会原则 农业合作社相关政策
农业合作社入会原则 农业合作社相关政策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也就是说,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原则
合作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不同的理论观点,对合作制有不同的定义,因而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别。但当前大多数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合作学者们仍信奉传统原则,即在1860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的“行为规则与组织要点”12条原则的基础上,1966年合作社联盟提出的6项原则,即:入社自由、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回、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这些原则得到的普遍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A.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B.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C.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D.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E.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正确:ABCDE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如下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