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费券可以在哪些地方用
商场消费券券仅限使用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服装鞋帽专卖店等线下实物零售门店。
商场购物券性质 商场购物券使用规则
商场购物券性质 商场购物券使用规则
商场购物券性质 商场购物券使用规则
超市券:仅限使用于超市、便利店(不得用于机用燃料加注)、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等线下实物零售门店;
餐饮券:仅限使用于餐饮门店(含外卖)。
关于“购物券”的性质问题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1)代表财产权利。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上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二、 有价证券的类型 (130)
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
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
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
指在证券上指明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三、 常见的有价证券 (108)
(一) 票据 (300)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之分。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堆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又分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
(二) 债券 (64)
债券是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公债是发行的债券。公债不能当做货使用,但可以自由转让,在银行兑现和设定质押。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债券,也称企业债券,公司债可以转让、设定质押。
(三) 股票 (55)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上表明的权利为股东权,表征股息和红利收取权、股东表决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四) 提单 (57)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五) 仓单 (61)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仓单属要式证券,应依法律要求记明有关事项。仓单以给付物品为标的,属物品证券;仓单记载货物之移转须移转仓单始生效力,故仓单又属物权证券。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的物品,也可用背书形式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字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1)代表财产权利。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上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二、 有价证券的类型
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
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
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
指在证券上指明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三、 常见的有价证券
(一) 票据 (300)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之分。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堆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又分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
(二) 债券 (64)
债券是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公债是发行的债券。公债不能当做货使用,但可以自由转让,在银行兑现和设定质押。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债券,也称企业债券,公司债可以转让、设定质押。
(三) 股票 (55)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上表明的权利为股东权,表征股息和红利收取权、股东表决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四) 提单 (57)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五) 仓单 (61)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仓单属要式证券,应依法律要求记明有关事项。仓单以给付物品为标的,属物品证券;仓单记载货物之移转须移转仓单始生效力,故仓单又属物权证券。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的物品,也可用背书形式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字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本人认为就广义上来讲,购物劵也属于有价证券,只是有价证券代表着特定数量的货或者特定的标的,购物劵代表着不特定的物品,但就其表现形式、特征来看,和有价证券没有什么多的区别,只是说一个是承认的,一个是超市承认的而已。
但是我认为这里的承认却是抽象的,应该具体是到该证券所指的特定单位,比如:票据就只有银行承认,如果没有了银行,票据也就是一张废纸,又如仓单,除了那个特定的单位承认以外,其他单位是不承认的,没有人说拿了份仓单随便找个地方提货,所以,购物劵也是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即超市范围内,就超市范围来讲,它就是一种有价证券。
如果从狭义上讲,证券这个词是给一种特定物品的定义,那么购物劵是达不到这种要求的,因为根本不承认它。
个人观点,没有引用相关条文。
超市的购物券不是有价证券.
因为有价证券都是按照规定发行的,超市的购物券也仅在特定场合流通,它不符合有价证券的法定构成条件,法条中也没有把其归到有价证券里面,它只是代金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1)代表财产权利。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上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一般作为有价证券来使用,但违反了的有关规定。
是有价证券
我觉得更是一种代价券,毕竟他不是在所有场合流通。
不认可的,还是不要它
羊毛出在羊身上,其实是叫你变相的多消费
营业推广。商场超市举办的赠优惠券送赠品活动属于营业推广,赠送代价券、提供赠品、商品展销。送优惠券实际上是折扣促销,送赠品是赠品促销。常用促销手段:降价、打折、返券、赠品、捆绑销售、积分积点、会员制、有奖销售(抽奖、多买多奖)等。
法律分析:属于合同性质。当事人有约定的,一方出现违约后,按约定承担违约,没有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提货券跟超市卡有什么不同
除了金额有可能不同;
提货券一般针对特定商品,并且会有指定的数量限制,提货完成或者有效期过后,券就作废了。超市卡可以按照卡内的金额数,购买任何该超市内有的商品,超过额定金额或者有效期过后,卡就作废了。
提货券和超市卡的材质和制作工艺也不同。
提货券都是纸质的,如铜版纸、特种纸、防伪水印纸等。尺寸每家都会多少不一样。
超市卡是PVC卡材质,尺寸都是跟、人像卡等标准卡统一的大小,85mm54mm。
提货券只是局限于一家门店,而超市卡就不同了。
不能。电一般是私人开店。
商场消费券:首轮(中秋)、第二轮(国庆)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限使用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家电卖场、家居卖场、手机专卖店、服装鞋帽专卖店等;
关于商场消费券的适用范围:
1. 由商场(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家电卖场、手机专卖店、服装鞋帽专卖店)统一收银的门店,统一适用商场消费券;各门店收银的,按所属行业参加活动,如购物广场内的餐饮店和服装店,分别适用餐饮消费券和商场消费券。
2. 服装鞋帽专卖店包含服装鞋帽专卖街铺店,适用商场消费券。
3. 手机专卖店包含从事售卖手机业务的移动、联通和电信等营业厅,适用商场消费券。
4. 数码产品专卖店适用商场消费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