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绿园农业专业合作社 绿生园农业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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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扩展资料:

一、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

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参考资料来源:

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与执照上注册的经营范围一致。

农业外部性的出现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

农业外部性的出现取决于多种因素,其别重要的因素是农业生产活动的特性和农业经济的组织形式。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有以下一些因素会导致农业外部性的出现:

1、生产技术和方法:不同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方对周围环境和其他农户产生影响,可能产生外部效应。例如,采用高效灌溉系统可以提高农田产量,但同时也会消耗地下水资源,影响其他农户的供水。

2、农和化肥的使用:农业生产中对农和化肥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以及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这些污染和破坏可以对周围的农田、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的外部性影响。

3、养殖业活动:养殖业活动(如畜禽养殖)会产生大量的粪便和废水,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影响周围的居民和环境。

4、土地利用和生态系统改变:农业活动可能会导致土地的大规模转变和生态系统的改变,如森林砍伐、湿地开发和水土流失等。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气候、水文循环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产生外部性效应。

农业经济的组织形式也对农业外部性的出现产生影响

1、小农户经济组织:在小农户经济组织中,农业生产主要由个体农户进行,其农业外部性多表现在资源利用低效、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环境保护意识较弱等方面。

2、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通常以合作社员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资源利用和技术运用相对更加规模化和集约化,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一些合作社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例如集中养殖过程中的废水排放。

3、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通常以公司形式经营农业生产,具备更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可实施更先进的农业技术、生产和管理方法。然而,一些大规模农业企业由于规模扩大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当作,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外部性效应。

4、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户通过入股参与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可以整合资源和技术,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益。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农业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触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1、 与社员之间的桥梁;

2、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 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3、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

5、参与农产品贸易的组织保障;

6、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

7、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

8、推进农村管理的重要载体。

加入农业合作社有什么好处和风险?

好处在于对于农业的很多扶持项目都是优先支持农业合作社的,你是合作社才能申请那些项目。风险在于合作社要有正规的制度,不能光是合作起来就行了,要有制度,有财务,把手续必须办理齐全

为什么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农民带来什么好处

答: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这样的合作,在广大农村已经有许多成功的事例。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浙江某地,有一个西蓝花产业合作社,制定了西蓝花生产技术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施肥等环节,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作程序,稳定产品质量有了可靠保证,还统一注册了商标,现在产品已经稳定地出口。

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现在,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合作社联合有什么好处

可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有利于合作社做强做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合作社 的地位及知明度;有利于提高合作抗击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合作社利益共享,共担的意识

农业合作社成立的好处与意义是什么

套话就不说了,重点说说实质的好处:

1.的好处是有扶持政策,比如针对合作俯的“农超对接”项目;

2.合作社相比公司具有与 直接对话的权利,各级 都不会小视合作社,因为合作社直接代表农民群体;

3.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比如统一采购农化肥等农资;

4.合作社有利于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合作社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谈判力量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可以统一种养植规格和质量,有利于促进销售;

5.合作社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提高市场反应能力,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

目前点的农业合作社模式有哪些

搞了多年农业,说几点:

合作社的模式有种植(果树、蔬菜、林果等)、养殖(水产、养羊、养猪等)、种养(种植和养殖结合)、农机等多种形式。具体哪种形式好,没有标准。只要经营好、管理好、带动能力好,不管哪种模式都可以成为好的模式。

以下是我给其他朋友的关于合作社融资、经营方面的几个答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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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合.作.社的补.贴,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你有多少社.员。合作社的重点在“合作”,国.家支持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合作社能够把群.众组.织起来,一起致.富!只有你自己或者三两人不叫合作社。如果只是你自己,建议申.办家.庭.农.场!

二是你的合作社在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群众致富方面的作用如何。带动力越强,越容易获得补贴。

三是除了种植(养殖)规模外,还要看看你的合.作社在产.品.销.售、技.术.支.持、统.一生.产标.准等方面是否有带动、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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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农民融.资:

一、先说说合作社也公司的区别。合作社与公 司类似农,一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整合资.金.技术、统一生产和产品标准、统一供应农资等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办合作社实际上跟办 公 司的不多,能否盈.利,跟经.营好坏有直接关系。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登.记注.册合作社,其中有很多都是空 壳,几乎没有经.营,很多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得到政.策 资 金 扶 持,就跟有很多公 司是空.壳一样。当然,也有很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等方面搞得红红火火,盈利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

二、合作社的有利条件:一是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经.营主体,在政.策、资.金、技术方面都有支持,当然,前提是你的合作社做得好,有带动能力,在你自身能够盈.利的同时能够把农户带动起来共同致富,不是空壳。有特色、有带动能力、经营管理好的合作社通常能够获得国.家.资.金.项.目的支持。二是农村需要。分散经营是目前我们农村不能集约化发展,实现规模效益的阻碍,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联.合起来,聚积.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扩大生产、闯市.场、抗风.险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是目前我们国.家鼓励和支持的。

三、根据以上合作社的特点和政.策背.景,融.资途径有三:

( 一)争取国..家政.策性.投入。这应该是所有融.资途径里面相对容易的途径了;

(二)社员入.股。尽可能争取有经济实力的大户进入合作社,提高入社参.股.金.额,但是这一般融不了多少资。谁叫咱老一般都没有多富裕呢。

(三)银.行.贷.款。这很难很难。不管你是什么形式的经济组织,要到银行贷到款,重要的是要有可抵压物!产.权在合作社名下的房屋、土地和其他......

专业合作社优缺点

这里的专业合作社指的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其优点:一、组织农民闯市场,避免了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现代农业经营形式、建设新农村唬二、土地得以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形成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以特色产品为依托成立合作社;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品生产,打造农产品品牌;创造出农技服务“3+1”模式(即新农、新肥料、新种子试点和测土配方施肥)在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同时既保护耕地和环境又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把专业经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市场信息来源扩大,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和高附加值商品,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弊病:一、 支持资本承办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打击了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心。大力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缩小城乡距、减少矛盾、建设和谐的新农村,让广大的农村农民也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劳动成果,但是从弱势联合的农民合作社与强势联合的合作社的矛盾将会越演越烈,增大了构建和谐新农村难度。二、引发投机行为。现在出现的套取扶持政策的“合作社”问题。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甚至“政社不分”、“企社不分”问题。金融风险问题。三、专业合作社多停留在原料供给等一些低层次服务上,规模相对较小,服务内容单一,带动能力不强,合作层次不高。

农民合作社的好处有哪些?

首先是可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农户统一供应种苗、农资和饲料等。统一农产品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统一收购、包装和销售,不仅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可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也使农民不断产生学习和掌握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需求,从而形成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条件。通过注册商标,进行农产品和生产基地认定认证,可以提升农产品品牌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一部分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努力,可以使农产品成为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商品,给农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通过实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可以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农产品在竞争中确立应有地位打下基础。 dj.b2cf/b/pany/index.shtml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好处

首先,合作社能够使一盘散沙的个体小农按照符合通行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法》组织起来,以合作经济法人而不再是单个的自然人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它们将与市场经济下的其它合法组织,如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服务人(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注册医生等等)、服务机构(各种合伙制的服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国内还没有这类法人机构)、社团法人,以及众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注册工商个体户等拥有了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广大农民不再需要各方面,尤其是 来帮助他们用原本就模糊的法律方式去维护自己原本法律地位就模糊的基本权益,他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所给予合作社的明确无误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明确无误的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权益。他们将通过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即合作社联社对其它利益施加足够的和影响,增强对 行政的监督,从而在 的决策过程中行使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话语权。这样,以各种合作社形式装备起来的农民将不再是缺乏组织资源、地位为低下的弱势群体了,还将成为人口多,与其它阶层地位平等的阶层了。

其二,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各个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包括批零销售和进出口)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定货、运输、购买和质量检查等诸多环节,根据市场经济利益化原则,为农民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增殖以及农用产品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达到合作社经营利润化的目的,从而从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三,合作社将在上述领域进行不间断地投资,以迅速增加社员农民的资产。由于 将按照通行原则制订的相关法规的政策优惠和补助对合作社所创办的所有加工和贸易企业(社办企业)提供免税和融资便利待遇,社办企业必将会以经济发展以来迄今快的速度发展壮大起来。这些企业将如朝阳般富有生命力,将迅速地把农村甚至城市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吸引过去,从根本上调整农村日渐枯槁和萎缩的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在合作社被市场经济认可并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广大入社农民拥有的资产也将迅速增大,将大批地成为新生的中产阶层里比例为庞大,也是增长为迅速的部分。大批农民通过产业经营而非进城务工或城市化跨入中产阶层将终终结困扰我国数十年的三农问题!

,具有社区功能的农村住房、消费、保险、信贷、教育和医疗卫生合作社的大批成立与发展,以及社办企业的人气聚集效应,不仅将促进农村人口居住就地城镇化政策的稳妥实施,也将终取代和促使终撤消我国的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基层 ,让我国终实现通行的,也是管理成本、有行政管理效率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县(市)行政管理层次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完善的社区组织基础。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扩展资料: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有那些扶持政策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主要有:

1、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2、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与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3、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规定。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规定。

绿色农业种植技术就是倡导绿色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而提升绿色农业种植技术效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健康的食品,保证饮食的健康。在农业中推广绿色种植技术,不仅能够预防有害物质污染,还能保证农业产品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为人们的日常食物提供保障 。

申请农业农场合作社需要的资料

法律主观: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 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 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 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法人,社员只以出资额承担。比如申请破产后,社员在入社时入资100元,便只以这100元承担。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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