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面积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收费吗


怎样进行无公害果品认证

一、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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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种类范围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034号)公布的567个食用农产品目录内。

2、申请主体资质

应当是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追溯能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产地规模和产地环境

产地应集中连片,规模符合《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NY/T 5343-2006)要求,或者各省(区、市)制定的产地规模准入标准。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生产用水、加工用水、畜禽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

4、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规程适应本地特点详细规范、农业投入品安全高效,三证齐全、生产管理培训到位、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或无公害检测目录规定等生产要求。

二、认证过程

1、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材料符合要求的,省级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3、审核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省级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相关分中心。

5、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由各分中心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证结论。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怎么区别,它们的证书有什么本质区别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此指地理意义上的一个区域;这个区域由于其耕地的土壤没有被如重金属、剧毒农以及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因而用这类耕地按照“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种植生产的农产品是绿色无公害的。现如今,在大陆的耕地来讲,能达到如此要求的土地已经不多了。据相关机构的统计报告称,能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耕地已经不足总耕地面积的25%了。所以,这就出现了由耕地管理部门在经过一系列检测的基础上向一些农产品生产地区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的现实;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此指已经生产出来,经过专门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从产地到农产品本身的若干理化指标检测的农产品;

它们的证书有什么本质区别

由上述可以知道,“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是对一个地域的耕地而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对已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而言。一个产自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的农产品,未必就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因为虽然其产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但其生产的全过程中的作为致使其所出的产品未必就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所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两回事。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地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则条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作,且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申报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申报省级基地。第八条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第九条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第十条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必须符合、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第六条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第九条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生产基地范围明确;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五)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规定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品种、人、批准机关、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等;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应经法定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第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和自治区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第十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第二十条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出具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有效合格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

对无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的农产品;

(二)未过农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三)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的地块,在农残效期内种植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是现在人们都追求的一种健康的食品,随着现在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对于种植农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是为了让大家吃到健康、安全的农产品,那么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标准和难点有哪些呢?接下来一起去看看吧!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标准一般会有三个不超标要求,即农残留不超标、盐含量不超标和病原菌微生物等有害有毒物质的含量不超标。

农残留不超标指的是无公害农产品不能残留有禁止使用的农,或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盐含量不超标要求无公害农产品中盐的含量不能超过标准的允许量,即其含量应低于432毫克/升。 病原菌微生物等有害有毒物质的含量不超标指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的有毒物质不能超过标准。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难点

1、无公害农产品地域性特点突出。

农业生产地域性异较大,相同品种的作物,在不同地区受气候、土壤、水质等影响,产品质量也会有很大的异。

2、农产品认证的风险评价因素复杂。

农业生产是面对复杂的动植物,有多变性,及环境影响因素,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法多样,这样就导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度高低不一。

3、农产品认证的过程长、环节多。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需要从采收到销售的一系列认证管理,所以认证工序非常繁琐,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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