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生产力
数字化电商课题有哪些(探索数字电商新模式)
数字化电商课题有哪些(探索数字电商新模式)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主张通过缔结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作为发展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化的进程,以便在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与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有很大的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部门发布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案为例,这是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版权案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经审理、判决“”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为探寻符合标准和适合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信息办印发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域名机构。这说明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有利的地方。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主张通过缔结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作为发展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化的进程,以便在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与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有很大的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部门发布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案为例,这是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版权案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经审理、判决“”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为探寻符合标准和适合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信息办印发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域名机构。这说明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有利的地方。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
在深跨境电商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本次涵盖了哪些项目?
这次覆盖的项目的话非常的多,包括一些农业,还有其他的一些乡村项目啊之类的,都会带来很大的这种利益点。
本次涵盖了三个大项目,跨境电子商务站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跨境电子商务站项目要求2020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商品销售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且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对首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互联网+课题可以有哪些
互联网+创新创业项目点子有:
互联网+大数据分析
全球经济的每一个行业都充斥着数据的影子,现如今,大数据可以完全成为一种充斥企业的新型资产,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的日常行为产生了大量数据,对这些数据储存、处理、分析带动了大数据的发展。
互联网企业对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有助于加深其对于用户行为、爱好等方面的了解,为用户打造个性化的服务,并针对产品及服务进行优化。大数据的应用领域多种多样,对我们的生活将会越发凸显。
创新创业项目主要有分几类:
1、实业类:这一类前期投入比较大,可长期做,而且对这一块也是有很大的扶持,减税等政策,资金要求较高,而且目前各行各业都比较成熟。
2、电商类:这一类就比较多样化,投入也是很大,可以做的产品也是多元化。产出与投入是根据经验以及熟练规则的,如果什么都不懂作盲目进入,会吃很大的亏。
3、农业:这一块只要勤快,且用心去学实干,是能赚到钱,目前全国基本都是免税的政策,扶持力度也比较大。
4、互联网新型:分享经济,不需要库存、没有仓租、无需技术开发费用,只需要拿下当地区域的权,或者拿下项目的服务商权限就可以做,这一类只需要支付费就可以开展,还有专门的人做培训服务。
农产品电商数字化包括
数字化趋势、绿色化趋势、生态化趋势和网链化趋势。
1、数字化趋势。包括探索农产品数字化、交易数字化、支付结算网络金融数字化、物配供应链数字化、场景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治理数字化。
2、绿色化趋势。以消费和市场的绿色化为中心,促进绿色流通、绿色生产,深入开展绿色电商包装、绿色电商物配、绿色电商交易、绿色电商支付等工作。
3、生态化趋势。坚持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流程数字化、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并将全程化、全渠道、全场景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生态关系。
4、网链化趋势。即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区块链形成有机整体,特别是加快区块链可追溯体系建设,从而创立产品的品牌、服务的品牌、体验的品牌。
电子商务涉及哪些内容
主要专业课程设置
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子商务概论、电子商务法规、会计基础、贸易实务、计算机网络基础、网络营销、网络技术与安全、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网站设计与开发、Web数据库开发与应用、网络数据库、电子商务英语、物流与配送、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师考试课程、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原理等。
会计 物流 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