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主要通过空气污染指数划分,具体如下:
翻车机房大气一级评价_翻车机室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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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气污染指数0至50:为空气质量日均值一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2、空气污染指数51至100:为空气质量日均值二级标准,空气质量良好,符合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空气质量的要求;
3、空气污染指数101至200:为标准,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符合特定工业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4、空气污染指数201至300:为四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接触本级空气一定时间后,会使人的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中普遍出现症状;
5、空气污染指数大于300:为五级标准,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健康人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症状并出现某些疾病。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大气环评等级划分依据:等标排放量,地形条件,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等标排放量的计算:Pi=(Qi/C0i)×109。
Pi-------等标排放量,m3/h;
Qi------单位时间排放量,t/h;
C0i-----大气环境质量标准,mg/m3。
Coi一般选用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和“修改单”)的一次采样浓度允许值 (即按GB3095中二级标准和“修改单”中各污染物一小时平均取值时间的二级标准限值计算) ,对该标准中未包的包含的项目,可以照TJ36—37中的相应值选用,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执行。Qi应符合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评价工作级别(一、二、)
Pi (m3/h)
地形 Pi≥2. 5109 2.5109>Pi≥2.5108 Pi<2.5108
复杂地形 一 二 三
平原 二 三 三
复杂地形:丘陵,山区,沿海,以及大中城市的城区。
级别调整: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对于评价项目,如果Pi<2.5107,其评价内容可按下述有关规定进一步从简。调整或从简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请教关于大气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预测时,按照估算模式得到的“距源中心下风向距离D”可能>50km,此时,评价范围仍然定为50km。但是,如果项目大气是一级评价,则气象观测资料调查料调查时,就必须采用“评价范围>50km条件下,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的要求。二者并不矛盾。同时采用。 到国和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评价对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和强度、敏感性和易感性。
1、评价对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价对象的规模越大、复杂程度越高,评价的工作量和难度就会越大,因此评价等级也会相应提高。
2、影响范围和强度:评价对象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强度越大,评价的等级也会相应提高。
3、敏感性和易感性:评价对象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性和易感性越高,评价等级也会相应提高。
如何划分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等级
大气环境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优劣程度,称大气环境质量或大气品质。空气洁
净则其大气环境质量便高,如远离城市或工业区的山区;大城市或工业区的空气污
染,其大气环境质量便低。
大气环境质量高低或好坏,常用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大小来具体衡量,单位体积
空气中,含某种污染物的多少,称为该种污染物的浓度。根据不危害人体和生态系
统与物品的考虑,人为规定污染物浓度的允许值,称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空气的
相应污染物浓度低于规定值,称大气质量合标准,高于规定值则称大气质量超标准
(简称超标),超标越多,则大气环境质量越坏。世界各国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标准,我国于1982年首次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按地区类别执行三种等级的标准。
对于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执行一级标准;对于居民区、商业与文化区等,执行
二级标准;对于工业区、交通枢纽等,执行标准。部分污染物具体标准如表所列。大气污染物浓度常用大气采样仪,
采集空气样品并进行分析而确定。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对于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通常不少于几个
导则有明确要求:
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的原则布点,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小于10
个;二
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小于6
个;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布置1~3
个点进行监测。
在大气环境现状评价中,一般来说,污染调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1、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⑴按生产工艺流程或按分厂、车间分别绘制污染流程图。
⑵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⑶对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新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预计现有工程经改造后污染物的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⑷除调查统计主要污染物的正常生产的排放量外,对于毒性较大的物质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原燃料中毒性较大成分含量波动,净化措施达不到应的设备及管理等。除极少数要求较高的一级评价项目外,一般只对上述各项中排放量显著增加的非正常排放进行统计。
⑸污染物排放方式:统计时,可将污染源划分为点源和面源。面源包括无组织排放源和数量多、源强源高都不大的点源。可根据污染源源强和源高的具体分布状况确定点源的源高和源强。厂区内某些属于线源性质的排放源可并入其附近的面源,按面源排放统计。
⑹点源调查统计内容:
①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一般按坐标系)及分布平面图;
②排气筒高度(m)及出口内径(m);
③排气筒出口烟气温度(K);
④烟气出口速度(m/s);
⑤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t/a、t/h或kg/h);
⑥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kg/h);
⑦排放工况,如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间断排放应注明具体排放时间、时数和可能出现的频率。
⑺面源调查统计内容:将评价区在选定的坐标系内网格化。可以评价区的左下角为原点;分别以东(E)和北(N)为正X和正Y轴。网格单元,一般可取1×1(krn2),评价区较小时,可取500×500(m2),建设项目所占面积小于网格单元,可取其为网格单元面积。然后,按网格统计面源的下述参数:
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h.km2)];
②面源排放高度(m),如网格内排放高度不等时,可按排放量加权平均取平均排放高度;
③面源分类,如果源分布较密且排放量较大,当其高度较大时,可酌情按不同平均高度将面源分为2~3类。
⑻对排放颗粒物的重点点源,除排放量外,还应调查其颗粒物的密度及粒径分布。
⑼原料、固体废弃物等堆放场所产生的扬尘可作为“风面源”处理。应通过试验或类比调查,确定其起风速和扬尘量。
2、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对于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可参照一级调查内容进行,但可适当从简;对于评价项目,可只调查⑶、⑸、⑹、⑺等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