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和程序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业合作社的成立_农业合作社成立章程
农业合作社的成立_农业合作社成立章程
农业合作社的成立_农业合作社成立章程
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
1、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你可以把你们村里或周边种藕农户联系起来申请。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
3、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4、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畜牧局申办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等。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法如下:
1、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项目是重中之重。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交通、水源等等硬性条件去选择合适的项目,并不是别人做什么做得好,自己就做什么项目;
2、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团队。想要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必须搭配科学的种植,那么就离不开相关种植技术的宣传、科普、指导;
3、与当地村民建立信任、调动村民投入积极性;
4、农产品销路铺设,生产出来的商品一定要卖出去并且是优质的价格卖出去;
5、规划长远发展项目,让农业合作社可持续性长远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成立农村种植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那么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我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规定。 具体内容查看《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拓展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农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