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柳给大家谈谈美国如何应对电商冲击,以及美国如何解决电商与实体店的问题应用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所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
美国如何应对电商冲击 美国如何解决电商与实体店的问题
美国如何应对电商冲击 美国如何解决电商与实体店的问题
1、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问题描述:谢谢大家.....解析: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
2、ITFA简单、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
3、该法律是美国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4、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5、2001年11月28日,美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6、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
7、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为常设机构。
8、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
9、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 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别。
10、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境外不征税。
11、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2、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
13、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
14、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15、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