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政策有多少钱_跨境电商2020政策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为,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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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制、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间的障碍,使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税收是指为了向提供公品、满足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专用。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汇总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我们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1、 全国性政策

、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专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

2、 综试区政策

综试区即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5年3月,正式设立(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杭州综试区专门发布《关于(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免税政策:

(1) 出口货物纳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 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截至2018年,共批准包括、上海、深圳海口在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消费税免税政策。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

全国适用免税政策综试区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和根据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进货物凭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截至目前,已经批准包括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在内的5批共计105个综试区。

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于2019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设某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税收入总额为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就是80万,根据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

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于2016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方式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这并非是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因跨境电商实务中常有以行邮方式处理跨境商品,在此一并介绍。

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或收据,并承担相关。

2019年4月8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品”的注释修改为“对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的进口品(目前包括抗癌和罕见病)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它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

2020年8月5日,、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也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了。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针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种方式的时候需要对其违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试验区作为政策先行先试地区,享受了诸多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包括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无票免税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电子商务法发布和生效、丝路电商等,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地激发了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

的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全球物流体系的完善,跨境电商不断涌现出外贸产业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建立了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此后,同意在多个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加有序规范地发展。从此,跨境电商产业迅速发展,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09年0.8万亿元增至2018年的9.1万亿元,零售额从2015年的372.42亿元增至2019年的1862.1亿元,企业网品牌更是超过3000个,海外仓超过1200个,成为许多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政策和制度支持下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的发展,反过来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发展,加速了当地物流业的发展,简化了相关行政手续,促进了配套商业制度的建设;同时,跨境电子商业产业促进了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了地区创新能力和创业效能。

当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根本目的是激活外贸。在进口方面,提升跨境贸易进口的便利性,促进国内消费,同时也引进更多的海外技术、品牌,丰富消费市场的同时也为国内制造业购买外国产品提供便利化。在出口方面,对接更多城市的产业区块,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等诸多方式来拓宽区域经济中产品、服务的出口渠道,为产品、服务走出去提供条件,也进一步激活区域经济,为地方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试验区多是三线

个人跨境购物限额提升至2.6万元个人跨境购物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近对境外购物的政策有着不断的更新,近更是对个人购物的限额有了新的改变,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对于个人跨境购物的限额的规定,以及对个人跨境购物的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吧!

个人跨境购物限额提升至2.6万元根据2018年11月21日召开常务会议精神,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个人跨境购物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实行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限额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享受税收优惠实行“双限”制度。

1.目前的限额规定:

一是实行单次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

二是实行年度限额。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2.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限额规定: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召开常务会议精神,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3.限额的查询

如果你是购买人,想要知道自己当年度剩余的限额,则可以登陆统一网址,查询个人购买额度和缴税记录。

网址: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在限值以内购买的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关税:

关税税率暂设为0%,即限额内实施零关税。

2.和消费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这里需要注意,与行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同,这里没有免税额,而行邮税有免税额。

(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

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予税收优惠:

1.单次限额:

单次购买中超过单次限值的,全额征税。

2.年度限额:

购买的当次虽然没有超过限额,但是年度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则从该单次交易起本年度内全额征税。

3.单价限额:

购买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其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明年起5000元)限值的,全额征税。

相关事宜(一)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限制

为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保持对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的一致,对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了限制,实行清单管理。

截止目前,列入清单的有1142+151=1293个税目商品。明年开始将新增63个税目商品。因此,个人购买的商品品种将更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与个人进境物品的清单存在一定的不同,当需要购买的商品不在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名单,但在个人进境物品适用行邮税清单之内的,可以考虑改变购买方式。

(二)退货和限额调整

购买商品不符合订货的要求,给予退货是很多见的事,但需要注意时限规定:

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跨年度的不予调整)。

但,据笔者了解,在实务中因种种原因,退货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一些电子商务企业改变了经营模式,采用了在监管区域开设体验馆直接选购的办法,大大减少退货的可能性。对于购买者,这样的体验也是比较舒畅。

(三)个人限额使用将更规范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将实行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这虽然是对电商企业的规范要求,防止违规“”行为,但也有可能存在个人额度被盗用的可能。

正常情况下,海关提供“三单”审核,较少发生这样的事,但是,如果确实发现个人额度被盗用的,根据目前海关的管理,可以通过拨打010-12360进行反映并申诉。

申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申诉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年度购买明细截图;疑似被盗用的相关订单号和清单号截图;实名认证手机号码;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其他相关资料。

好了,大家明白了吗?其实限额的扩大对大家还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大家可以买更多的东西了!

跨境电商补贴政策

法律主观: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有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两化融合贯标试;电子商务奖励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等。

法律客观:

《中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中华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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