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合同属于什么 电商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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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合同属于什么 电商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赖于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电子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新《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电商店长负责制合作方案属于劳动合同吗

合作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协议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承担劳动者的保险、工资、等各种待遇。只是把这一部分工作承包给劳动者完成。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聘用关系。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各种待遇,同时劳动者要服从单位的和工作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属于合同案件。如果是因为商品与卖家的销售描述不符,那属于买卖合同。是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收取鉴定费用,那消费者收到商品与鉴定内容不一致时,消费者和电商平台之间就存在一个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消费者权益保》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简述一份电子商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合同一般指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为交付商品,也可以为提供服务。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拍拍电商平台的商家入驻协议属于商业合同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家之间,电子商务平台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依据《中华合同法》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 按照对方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解释。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0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52条 53条的情形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主要 加重对方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该条款无效。

因此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如果免除其主要 加重对方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该条款无效。 如果平台单方面对于商户的部分权限进行关闭 应认定为限制商户的主要权利,涉嫌违反合同法第40条,你可以与对方协商 协商不成诉至对方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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