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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辅导机构新政策 课外辅导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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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开办现在辅导机构。
2、法律依据:《中华义务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
3、《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二条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追究。
4、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5、各省级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6、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
7、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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