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征期到什么时候 2021年1月征期到什么时候


1月征期截止时间

法律分析:按月按季申报纳税人本月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至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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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征期到什么时候 2021年1月征期到什么时候


法律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23年1月份税收征期

一、征期1-16日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2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2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1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法(草案)公布

目前,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

3、另外,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条,“在中华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月报税截止到几号

法律分析:由于2021年1月例征期适逢元旦期,1月1日至3日放3天,所以,2021年1月报税截止日期顺延至1月20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021年1月需要对2020年12月进行抄报税,12月涉及到年度结账,可能需要关注的事情比较多,比如收入、成本是否匹配,税负率是否平稳等等,所以2021年1月纳税申报时需要慎重一些,在此基础上,尽量提前几天完成报税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

1月征期什么时候结束?

法律分析:1月征期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三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月19日。征期指的是征期抄税, 是指企业在每月月初纳税申报期内(1-15日内)正常抄报税的作。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每月初进行抄报税,申报上一月度开信息及申报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中华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埋带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拍枯下袭液洞罚金。

2020年1月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是什么

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具体安排如下所示:

1.本月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是2021-12-15(征期未开始)

2.本月申报截止日期是2021-12-15(征期未开始)

3.本月消费税申报截止日期是2021-12-15(征期未开始)

4.本月社保费申报截止日期是2021-12-31(征期未开始)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月征期截止时间2023

一、2023年1月报税申报期截止时间

2023年1月报税申报期截止时间为1月16日,具体如下:

由于1月15日为星期日,因此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1月申报期截止时间

1月申报期截止时间为1月16日,2023年全年申报纳税期限如下所示:

1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5月1日至3日放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5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610月1日至6日放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征管科技司)备案。

2022年1月征税期

2022年1月征税期由于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因此2022年1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时间为1月19日,各位纳税人注意纳税申报时间,完成纳税申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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