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支付】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支付结算介绍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传统支付:支付,票据交换。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现代化支付。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
支付结算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权责明确原则:付款人与收款人必须各自承担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要在付款前对相关服务或商品进行充分的了解。
2.支付安全原则:支付环节需要加强安全保障,对于妨碍支付安全的行为和,应及时进行处理。
3.付款准确原则:支付应当准确无误,若存在付款错误,应当重新核实并及时纠正。
4.公示透明原则:支付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公示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信息,让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交易的情况。
5.费用规定原则:收费应当合理、公正、透明。收费标准要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和交易服务的不同设置。
6.隐私保护原则: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原则之一。支付机构需要遵从相关政策和法规,有效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7.便民服务原则: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
8、法律合规原则: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防范和规避商业欺诈,保障商业诚信。
9.服务卓越原则:支付机构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支持,有效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意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
10.可持续发展原则:支付结算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紧密相连,公平合理的支付结算机制可以维护低碳环保,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支付机构需要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和的承担。
支付结算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支付结算的原则需要符合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旨在确定交易各个阶段的规范作,并维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可靠、高效,提升消费者的支付体验和支付品牌。同时,也要在不断的改进和优化市场机制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
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扩展资料:
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银行总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
1、自行负责。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
付款人及其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2、连带。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
(1)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
(2)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
(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5)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
(6)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
(7)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8)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银行办理结算的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银行的,包括:工作错;违反结算规定),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的。
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银行及其的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