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行政有哪些?
随着信息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运营模式在我国日益普及。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的一个新概念。目前,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
内容电商的监管职能是什么(内容电商的核心是什么)
内容电商的监管职能是什么(内容电商的核心是什么)
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开放性,交易的便捷以及网上实时的电子货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其便利的购物方式。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它也成为一些人交易违法产品的平台。例如近日,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的辖区内就查处了一起通过网络购物方式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案件,涉案经营户从进货到销售全部通过网络和快递公司完成,交易过程非常隐蔽,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1、完善硬件设备,构建网络环境。目前,有的地方电脑虽已普及达到办公自动化,但有多数工商所和基层科室都无法浏览INTERNET网,无法涉足网上监管;
2、电子商务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软件建设本地化。目前各地都有比较成熟的登记受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查询、违法广告监播等系统,如何引进、怎样本地化、后期如何维护都是亟待解决;
3、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
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按照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发布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一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工商局可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二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各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
就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我市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直属分局承担。信息中心与直属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为搞好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
电子商务认机构对登记者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2、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3、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拓展资料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问题
《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什么是「内容电商」?
“内容电商”,是指在互联网信息碎片时代,透过优质的内容传播,进而引发兴趣和购买,其采取的手段通常为直播、短视频、小视频等。企业和红人可以通过短视频、店铺以及小程序向电商引流;红人还可以接入精选联盟、好物榜,并配合“挑战”、推广视频等,为其引流,不需自建电商,就可以获得相应收益。
部门监管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将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品安全“四个严”要求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高度关注“网红”食品信息,梳理违法犯罪线索。要求电商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对“”“评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