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把握跨境电商发展战略机遇期,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本市跨境电商发展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商函字〔2022〕8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4部分,共计12条措施构成,从培育平台企业、促进业态模式创新、搭建对接交流平台、优化协调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部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从促进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品牌站建设、提升仓储物流服务能力等方面出发,度支持各类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大力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促进本地平台发展、吸引骨干企业落地、助力市场拓展、优化配套服务等四个方面,分级分类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聚焦现有平台企业, 探索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及企业特点,加强精准服务。第二,培育新增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积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平台企业,有针对性地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诉求;培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新业态新模式初创平台。第三,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加速全球布局,助力品牌出海,促进外贸升级。第四,完善配套服务保障,对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业绩贡献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企业,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企业自建站。根据企业建站投入、销售业绩等情况,对企业建设运营站予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积累私域流量,培育特定品类垂直电商平台。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外仓支持政策。加大海外仓建设支持力度,结合企业海外建仓实际情况,完善海外仓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探索 创新海外仓支持方式,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支撑能力。

第二部分:持续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双枢纽”航空物流资源优势, 探索 拓展“两个试点”业务,积极促进跨境电商业态模式创新。

一是加快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产品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产品试点清单。二是组织相关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拓展“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积极争取采用“前置仓+区店调拨+店面直提”模式,在市内试点开展安全合规的跨境电子商务即买即提业务模式。三是深入挖掘本市“双枢纽”航空物流潜力,持续推进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第三部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对接合作平台。搭建供需对接、重要展会、合规培训三类跨境电商合作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品牌展示和深入了解境外市场的契机。

一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的合作对接。二是组织跨境电商企业参与服贸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办好电子商务大会,为企业提供品牌展示、合作洽谈、信息交流的平台。三是依托行业协会等 组织力量开展合规培训,对主要境外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标准进行解读,提高企业境外本土化经营水平。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协调调度机制。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建立重点跨境电商企业联系对接和跟踪服务机制,鼓励各区、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大招商引资,引进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带动作用的项目落地。

三、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电子商务处,55579373)

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针对创作达人,企鹅号和腾讯微视设立“美守护榜”,基于账号活跃度、粉丝数、传播度等向创作者发放达30000元的奖金。同时,腾讯微视还定向扶持各行业特长达人,对符合奖励标准的达人给予京东卡、职业账号加V认证权益、专人内容辅导等

电子商务有些什么政策

一、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1996年6月14日,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这项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贸易的“无纸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总体来看,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一)《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法》共分为两部分,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

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

(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包括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各样通讯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情况,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该法认为“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客账,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2)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可认定为:(a)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b)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c)对数据电文予以储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人。

(3)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数据电文,应同等对待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

(4)书面形式要求。法第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贸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纳入书面范畴。这一方法可称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由此可见,法对数据电文的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阅读或。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条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外汇管理局和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和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能支撑本地做电商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电商扶贫: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将“电商扶贫”正式纳入精准扶贫工程,提出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加快地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2015年10月14日常务会议认为,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商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扶持电商平台政策

法律主观:

跨境电商扶持政策有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两化融合贯标试;电子商务奖励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等。

法律客观:

《中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中华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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