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证年审流程及要求
1、凡是在注册核发的水域养殖证,并经2008年度年审合格,目前已到年审期限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年度年检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本年度年检。
养殖部门管理制度_养殖部门管理制度及流程
养殖部门管理制度_养殖部门管理制度及流程
养殖部门管理制度_养殖部门管理制度及流程
养殖部门管理制度_养殖部门管理制度及流程
2、年审时须携带养殖证原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出口报备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3、凡是出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报备要求,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了取水、养第三条殖用地等有关手续,经营权明确并正常生产的养殖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是明确可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如果涉及到规划、土地3、凡是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报备要求,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了取水养殖用地等有关手续,经营权明确并正常生产的养殖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环保等有关事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办理。
6、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拆除或搬迁,有权机关下达通知书并到限期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
1、凡是在注册核发的水域养殖证,并经2008年度年审合格,目前已到年审期限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年度年检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本年度年检。
2、年审时须携带养殖证原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出口报备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3、凡是出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报备要求,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了取水、养殖用地等有关手续,经营权明确并正常生产的养殖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是明确可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如果涉及到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事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办理。
6、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拆除或搬迁,有权机关下达通知书并到限期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
1、凡是在注册核发的水域养殖证,并经2008年度年审合格,目前已到年审期限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年度年检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本年度年检。
2、年审时须携带养殖证原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出口报备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6、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拆除或搬迁,有权机关下达通知书并到限期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
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是明确可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如果涉及到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事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办理。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
农业用地是否可以建养殖场需要根据占用土地的性质来判断,如果占用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能够用来建立养殖场,如果占用的土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来建立养殖场。合理修建养殖场,可既以将土地利用起来,也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的发展。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建养殖场还必须符合哪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畜牧法》
第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其次,在用水方面,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