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农业合作社的程序 农业专业合作社注销流程


合作社注销流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一、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销登记 。 二、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自愿申请。 四、办理材料: (一) 清算 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 或者被撤销的文件;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确认的清算报告;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作出的 债务清偿 或者 债务 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七)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人的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九)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五、办理地点: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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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作社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合作社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2、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公告,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账号;

3、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4、材料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农专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农专社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在投资权益被冻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

各所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提示性公告。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公司法》 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公司法》 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网上如何注销农村合作社

法律分析:一、首先,办理纳税人携带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申请,领取填写《清税申报表》,若是在当地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须填制《中华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该部门人员核对各项资料之后将其推送到相关的注销检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该纳税人的清税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

二、其次,税务检查部门在确定申请纳税人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之后,将检查报告发回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的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之后传递到主管的地税局,并且通知该申请的纳税人将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全部结清。纳税人携带发 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 票与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把已经开具的发 票验旧、没有开具的发 票缴销、收回发 票的领购簿和税控设备,来确保票款两清无遗漏。

三、,部门税务人员按照国税、地税的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已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之后,把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信息做注销处理,并且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此证明为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其可以凭《清税证明》去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将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喝地税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 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企业的税务注销流程就此结束。至于纳税人签署的委托划款协议、防伪税控等服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纳税人在税务局注销了税务登记,就不需要再与服务单位交涉了。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的注销的内容如上,对于(三证合一)未领用发 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并且当场开具《清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怎么注销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去成立合作社的农业局办理注销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专业合作社怎么注销

一、正面回答

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流程:

1、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依法作出解散决议并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10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算组负责清算;

4、清算结束后出具清算报告,成员大会确认清算报告;

5、注销材料报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窗口,由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分析详情

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三、专业合作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划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企业以其具体形式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村合作社注销需要怎么办理

1、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2、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并准备注销材料,同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3、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自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所需材料有: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确认的清算报告,或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注销

法律主观: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 登记申请书 ;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客观: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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