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的整治标准
法律分析:为了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出了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以及乡村旅游等,并相应的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以下3类大棚房都是整治的对象:1、在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2、在农业园区内或者耕地上建造的私人住房;3、违规改建大棚看护房。
农业新型大棚管理规定文件(大棚设施农业)
农业新型大棚管理规定文件(大棚设施农业)
农业新型大棚管理规定文件(大棚设施农业)
法律依据:《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构建蔬菜温棚不超过十亩不用申请办任何手续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蔬菜温室大棚建设属于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多不超过10亩。超过10亩属于规模化温室大棚,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条件的需申报温室大棚建设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在农村建大棚需要办什么证件
需要取得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扩展资料: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请提供如下资料:
1、设施农用地申报表;
2、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3、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4、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5、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
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大棚需要办理建设手续吗
法律分析:需要取得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法律依据:《中华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双循环互促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