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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首农业合作社(邑首农业合作社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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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属性与经营范围《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1949年后,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2、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同。
4、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企业形式的与原有的市场主体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如下:一是成立目的不同。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6、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7、三是服务对象不同。
8、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一般的企业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
9、四是财产关系不同。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
11、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
1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13、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或提供担保),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14、六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
15、七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
1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退还,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
17、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求(经营范围)正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上述七点的不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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