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_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变动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在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本次我公司获得的内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已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的对比中的五个普遍关心的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_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条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_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条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_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条


一、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准”、“实际管理机构准”和“总机构所在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新税法名词解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相应的,随着纳税义务人分类的变化,其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十分相似的。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中所规定的内资企业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境内,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由此看出,新税法不再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划分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而是统一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加以划分,体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公平性。在我国经济恢复发展初期,为吸引外资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我国分别制定了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上一些经济起步阶段都曾或多或少使用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完善,我们需要参照上同类及发达的做法,将公平作为提高企业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促进经济更加平稳和有效的发展。

二、 税率变化

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而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3.6个百分点。这在我国周围几个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

该税率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是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很显然,此次税率的改革体现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扶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高盈利水平的。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非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与企业公平发展的需求的分不开的。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

名词解释: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三、 税前扣除项目

1 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2 捐赠支出

对于公益性团体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延用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中的规定。

3 广告费支出二、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据2006年《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一些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限制投资类的产业,像这样的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的,但是外商企业却可以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意图的。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定出的平均扣除率,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口径,但是没有考虑到各行业自身情况的不同,对于一些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可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当再为斟酌。

4 业务招待费

为什么我国现在要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各地税务机关把握尺度不一,建议咨询一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统一了纳税人认定标准,实行法人纳税;二是统一降低了税率,税率由现行的33%降低为25%;三是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四是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统一了所得税的征管要求。

变革:

1、纳税人:扩大: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可以,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可以

3、收入:规范

4、扣除范围:强调相关性和合理性,比原税法放宽

5、优惠政策:改地区、改企业减免为项目减免,

6、反避税::新增特别纳税调整

7、征收管理:法人纳税制度

其实,引进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款。

新所得税法中,坏账准备的计提可否税前扣除,相关文件是哪些?

通过计入管理费用在当期扣除: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大概是下面三条: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27条,实施条例的86条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7a64e78988e69d8331333264626563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新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60%剩下的40%如何处理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这个只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依据,平时会计处理不做调整;但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0.5%。

1、根据企业正常会计做账应计算的收入成本费用后(税收上视同销售的收入就不能算),计算的利润总额(未算所得税前并未分配及弥补利润)的金额乘以12%得到一个扣除限额,然后用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减去该限额就是应做纳税调整额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 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也都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1、《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非货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4、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也就是说,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

为简化核算,一般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员工报销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比较大,涉及部门多,应该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其他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同上。 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需把握以下两点:

(一)注意把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如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

另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合理的支出”中也指出了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等。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二)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经2007年11月28日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个2。公司为商(个人)报销来回公司的火车票等旅费,能不能在税前抵扣?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 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2、 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 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 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一般企业使用较多的是直线法。企业计提折旧可以个别计提,也可分类计提。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原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次调整为4年,新增加了电子设备为3年。要注意的是,本规定自2008年起实施,以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调整。关于预计净残值,企业可自行确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哪些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2)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1)招待费是否超支;(2)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在发生当期扣除通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教育费附加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4.损失;(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职能的企业,其内设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部门的工资薪金、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安家费、探亲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费可以列入职工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该怎么理解

1。旧法中有个工资扣除标准的概念(不是个税计征点),即工资超过某个标准的超过部份不能扣除。新法没有了这个概念。那么是不是工资可以全额扣除了?

理解:

这条意思就是说不超过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是不用缴税的,这部分可以在总利润中扣除,然2、税率:下降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理解税收政策必须新旧对照才能更深刻。

年薪100万元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年薪100万,最节税的情况下需交个税226235元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2011年9月修改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超额累进税率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1] 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起征点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当然所得越多交的也越多。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设不计“五险一金”为0。年薪按月发放,则

每月应交个税=(1000000/12-3500)45%-13505=22420元

税后,算上公积金,你能拿76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性,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依据有两个:

(1)《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形式或者非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要提,并且是税前税前扣除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就相当于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属于本公司的,要提折旧,税前允许扣除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就相当于是找别人借的,不属于本公司的,不提折旧

1。旧法中有个工资扣除标准的概念(不是个税计征点),即工资超过某个标准的超过部份不能扣除。新法没有了这个概念。那么是不是工资可以全额扣除了?——是的。

2。公司为商(个人)报销来回公司的火车票等旅费,能不能在税前抵扣?——可以。火车票等旅费,能在税前抵扣

1、对个问题,你单位必须提折旧,并且是税前扣除。

2、对第二个问题,如果该设备属融资租赁则你单位提折旧,并且是税前扣除;

如果该设备属经营租赁则你单位不提折旧。由出租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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