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有哪些征税方式_电商有哪些征税方式呢


电商税收是怎么收取的

电商税收的收取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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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有哪些征税方式_电商有哪些征税方式呢


1、=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6、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和成员,都必须遵守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拥有的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讲解我国跨境电商综合税详解(跨境电商综合税计算公式)

根据相关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那么,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交税的情形分为两种:

1、交易金额在限值内的情形

2018年11月,“新政”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一定优惠,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70%,所以,

跨境电商综合税费=购买单价x件数x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根据以上公式,大部分跨境进口商品的综合税率水平为11.9%,但是根据、201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将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定义为‘化妆品’类目,为了国民合理消费,其消费税率调整为15%,套用上面的公式,也就是说,化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率则为23.059%

2、交易金额超过限值的情形

当商品交易价值超过限额,即单次大于5000元,或者全年累计大于26000元,再或者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就要按一般贸易进行全额征税,此时适用通用公式: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超额具体有以下3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征税的详细解释如下:

单次交易价值超过5000元

单次交易价值超过5000元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是指对此次交易的全部价值征税,而不允许拆分成数个小于5000元价值的包装分别优惠计税,也不能只对超出部分额度按全额征税。

累计交易价值超过26000元

累计交易价值超过26000元,表示一年内的交易总额超过26000元,比如说前面几次已经消费了00元,此次消费1100元,加起来是26100元,超出了26000元,所以,此次1100元就需要按一般贸易全额征收关税、和消费税。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这里大家先要了解完税价格的概念,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这里的重点在于完税价格是海关估算的,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还有不可分割这个概念。如果所购商品不能提供有效地价格凭证就需要按海关完税来计算缴税,完税价格是6000元,且不可分割,例如电脑,此时就按照一般贸易征税;但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商品,例如两部3000元的手机,此时就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以下是部分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率,仅供参考。

母婴类商品:

服装/轻奢类商品:

类商品:

食品/酒水/饮料类商品:

化妆品/个人护理类商品:

3C/数码类商品:

玩具/球类/户外用品类商品:

其他允许跨境进口的商品:

电商税怎么征收

法律分析:电商税收的收取方法如下:一、=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乘以3%(小规模纳税人,月报);二、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乘以7%(月报);三、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乘以3%(月报);四、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乘以0.02%(月报);五、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六、所得税=利润总额乘以税率为25%。法律依据:《中华电子商务法》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汇总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我们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1、 全国性政策

、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专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

2、 综试区政策

综试区即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5年3月,正式设立(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杭州综试区专门发布《关于(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免税政策:

(1) 出口货物纳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 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截至2018年,共批准包括、上海、深圳海口在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消费税免税政策。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

全国适用免税政策综试区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和根据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进货物凭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截至目前,已经批准包括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在内的5批共计105个综试区。

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于2019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设某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税收入总额为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就是80万,根据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

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于2016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方式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这并非是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因跨境电商实务中常有以行邮方式处理跨境商品,在此一并介绍。

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或收据,并承担相关。

2019年4月8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品”的注释修改为“对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的进口品(目前包括抗癌和罕见病)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它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

2020年8月5日,、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也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了。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针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种方式的时候需要对其违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跨境电商怎么交税

法律分析:(1)跨境电商综合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2)代收代缴义务人是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3)征税范围是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4)完税价格是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5)限值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单次交易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6)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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