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北安市乌裕尔河湿地公园禁止种植什么
禁止种植水稻。根据富裕县显示,农户反映的耕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水稻和和高棵作物不利于泄洪,所以禁止在乌裕尔河河道内种植水稻。
河道管理范围严禁种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
河道管理范围严禁种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
河道管理范围严禁种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
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
禁止种植水稻。根据富裕县显示,农户反映的耕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水稻和和高棵作物不利于泄洪,所以禁止在乌裕尔河河道内种植水稻。
在河道里边种地的话,严格意义上说是犯法的,但是如果没有破坏河道的原始地貌的话,或者说是没有干什么?其他的是没有人去特意的管的,但是如果涞水或者说是发水的话,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管的,这种应该就是自己负责,或者说自己承担的
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凌、防汛、供水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水法》、《中华水土保持法》、《中华防洪法》和《中华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旗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作,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河道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自治旗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第五条自治旗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自治旗旗长负责制,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汛及清障日常工作。第六条涉及渔业水域的河道管理,应当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兼顾渔业发展需要。第七条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在自治旗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涉及河道清障的应当签订清障承诺书。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启用。第十一条自治旗负责管理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所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所有,由自治旗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安置。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方法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苏木(乡镇)所在地为五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其他嘎查(村屯)为二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旗组织水务、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部门划定、公布并设立界限标志。第十三条自治旗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十四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堆放防洪抢险物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十五条城乡河段应当留有护堤地和抢险救生道路。已经被占用的城乡河段护堤地,应当按照规划退出。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一)采砂、取土的;
(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三)修建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四)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开发旅游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行为。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放物料,倾倒、牲畜粪便、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的;
(四)破坏原生植被的等。第十八条禁止在易发生滑坡、崩岸、泥石流及水土流失的河段采石、采砂、取土、采矿、破坏植被等行为。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河段的监管。第十九条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
禁止履带机在堤顶行驶。降雨泥泞期间,禁止任何车辆在堤顶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救护车辆除外。
废弃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15修订)
禁止种植水稻。根据富裕县显示,农户反映的耕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水稻和和高棵作物不利于泄洪,所以禁止在乌裕尔河河道内种植水稻。
在河道里边种地的话,严格意义上说是犯法的,但是如果没有破坏河道的原始地貌的话,或者说是没有干什么?其他的是没有人去特意的管的,但是如果涞水或者说是发水的话,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管的,这种应该就是自己负责,或者说自己承担的
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凌、防汛、供水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水法》、《中华水土保持法》、《中华防洪法》和《中华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旗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作,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河道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自治旗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第五条自治旗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自治旗旗长负责制,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汛及清障日常工作。第六条涉及渔业水域的河道管理,应当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兼顾渔业发展需要。第七条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在自治旗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涉及河道清障的应当签订清障承诺书。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启用。第十一条自治旗负责管理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所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所有,由自治旗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安置。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方法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苏木(乡镇)所在地为五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其他嘎查(村屯)为二十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旗组织水务、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等部门划定、公布并设立界限标志。第十三条自治旗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库、堤防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十四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堆放防洪抢险物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十五条城乡河段应当留有护堤地和抢险救生道路。已经被占用的城乡河段护堤地,应当按照规划退出。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一)采砂、取土的;
(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三)修建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四)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开发旅游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行为。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放物料,倾倒、牲畜粪便、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的;
(四)破坏原生植被的等。第十八条禁止在易发生滑坡、崩岸、泥石流及水土流失的河段采石、采砂、取土、采矿、破坏植被等行为。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河段的监管。第十九条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
禁止履带机在堤顶行驶。降雨泥泞期间,禁止任何车辆在堤顶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救护车辆除外。
废弃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自治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水法》、《中华防洪法》、《中华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属于权限的事项除外。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落实所需经费。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河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保护河道,检举、控告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河道规划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河道名录,完善河道规划相关的基础信息。第八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依据防洪标准规定。第九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报本级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等事项。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航道、港口以及涉及河道的渔业、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与河道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包括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等内容。其中河道采砂(含采石,以下统称采砂)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以及采掘方式和采砂总量等。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以及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因工程设施损坏阻碍河道行洪。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减轻堤防护岸冲刷,保护堤防护岸安全,防止岸坡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四)弃置、倾倒土石、矿渣、、弃渣等废弃物;
(五)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六)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七)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八)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九)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在河道里面种地犯法吗
禁止种植水稻。根据富裕县显示,农户反映的耕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水稻和和高棵作物不利于泄洪,所以禁止在乌裕尔河河道内种植水稻。
在河道里边种地的话,严格意义上说是犯法的,但是如果没有破坏河道的原始地貌的话,或者说是没有干什么?其他的是没有人去特意的管的,但是如果涞水或者说是发水的话,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管的,这种应该就是自己负责,或者说自己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