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2、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3、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4、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法律依据:
《制造2025》 条 发展形势和环境
(一)全球制造业格局面临重大调整。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变革,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各国都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三维(3D)打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取得新突破。基于信息物理系统的智能装备、智能工厂等智能制造正在制造方式变革;网络众包、协同设计、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子商务等正在重塑产业价值链体系;可穿戴智能产品、智能家电、智能汽车等智能终端产品不断拓展制造业新领域。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迎来重大机遇。
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我国在新一轮发展中面临巨大挑战。金融危机发生后,发达纷纷实施“再工业化”战略,重塑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加速推进新一轮全球贸易投资新格局。一些发展家也在加快谋划和布局,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再分工,承接产业及资本转移,拓展市场空间。我国制造业面临发达和其他发展家“双向挤压”的严峻挑战,必须放眼全球,加紧战略部署,着眼建设制造强国,固本培元,化挑战为机遇,抢占制造业新一轮竞争制高点。
(二)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超大规模内需潜力不断释放,为我国制造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各行业新的装备需求、群众新的消费需求、管理和公共服务新的民生需求、国防建设新的安全需求,都要求制造业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消费品质量和安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供给和国防装备保障等方面迅速提升水平和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将不断激发制造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制造业发展面临新挑战。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投资和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刻不容缓。形成经济增长新动力,塑造竞争新优势,重点在制造业,难点在制造业,出路也在制造业。
(三)建设制造强国任务艰巨而紧迫。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制造业规模跃居世界位,建立起门类齐全、完整的制造体系,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持续的技术创新,大大提高了我国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载人航天、载人深潜、大型飞机、北斗卫星导航、超级计算机、高铁装备、百万千瓦级发电装备、万米深海石油钻探设备等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取得突破,形成了若干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我国已具备了建设工业强国的基础和条件。
但我国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与先进相比还有较大距。制造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关键核心技术与高端装备对外依存度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制造业创新体系不完善;产品档次不高,缺乏世界知名品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生产业发展滞后;信息化水平不高,与工业化融合深度不够;产业化程度不高,企业全球化经营能力不足。推进制造强国建设,必须着力解决以上问题。
建设制造强国,必须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战略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创新驱动,制定特殊政策,发挥制度优势,动员全力量奋力拼搏,更多依靠装备、依托品牌,实现制造向创造的转变,速度向质量的转变,产品向品牌的转变,完成制造由大变强的战略任务。
电商应考虑的法律问题有什么
1、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主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域名是否合法,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是否存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等。
2、是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注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
3、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和义务。
别传销,别卖货。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法律客观:
电子商务内涵十分广泛,凡是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和服务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网店、网银、网校等都是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网络经济已然渗透到你我的生活。这种快捷方便的商务模式,不仅冲击着大众传统的消费习惯,变革贸易活动,其中也面临着众多新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任何的商务贸易行为都是双方或各方合意的达成后的结果,无论合意的形成是书面或口头。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现了新的法律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的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合同的签名等问题,由于技术的开发总是领先于该领域法律的问世,因此容易造成网络贸易下合同的混乱。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常见的合同的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但《合同法》第十条对此留有空间,电子商务合同是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运用产生的全新合同形式,应属于“其他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合同形式,但电子合同意义以及作用本身并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畴。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现今,亚马孙、京东、天猫等电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集成了商品与店铺的展示、搜索、广告等功能,极大的为民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大众的消费观。不同于实体销售,作为虚拟经济的第三方销售平台,消费者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消费环境下,引发了众多的法律值得关注。如郑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缺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参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号】)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签订一方因标价过低、恶意竞拍等原因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电商的销售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网店销售中一个重要特点为当消费者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商家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定。另外,《中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该草案还未正式通过,但也反映出网上经营者行为实为一种要约,而消费者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商家要约所做出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消费者在网上提交订单时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消费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贸易法委员会为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机构,40多年来专门从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2001年贸法委制定《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做出定义“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旨在减少因使用电子手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为其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电子签名需要借助于某种技术手段,比如公共密钥技术的电子签名,在签名前,需将密钥提交可信赖适格的第三方并由其签发电子签证。签名方用密钥签名后与电子签证一同交给交易相对方,以便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签名的认证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由于电子签名依托某种技术,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虽然贸法委规定《电子签名法》以“功能等同”为原则,但并非可以简单通过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决。2015年我国以《电子签名法》为蓝本出台《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民事合同中不能仅以采用电子签名而否认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中技术标准未有明确,也未提及评估人签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对我国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
农村电商政策
法律分析:自扶贫攻坚战以来,使许多农民摘掉了的帽子,农村电商的出现更是为扶贫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就像天将神兵。农村电商除了货源优势外还缺乏很多资源。因为人才,设备,信息等资源的匮乏,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并不能拍摄出一些精美的产品去对自己的农产品加以宣传销售,在各大电商平台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鼓励农村电商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农村电商一步步发展壮大。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电商相关的法律存在哪些缺陷
2005年是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常委会、、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在颁布《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两年后启动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法》的起草问题,参加由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1月24日《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