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都可以经营什么项目
法律分析:农业用地主要可以经营以下项目:1、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可以从事旅游相关的生产;2、林地:近林不进林,灵活开发;3、低丘缓坡地:点状供地,垂直开发;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量小可直接入市;5、宅基地。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法律依据:《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业项目经营规定_农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经营规定_农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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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全
农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农业项目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土地整理;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物业管理。
2. 产品进出口贸易;农产品贸易咨询服务;农副产品、禽畜产品、种畜禽苗、饲料、畜牧机械、五金、矿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化学品)销售;以下由分支机构经营:农产品、农副产品、粮油、禽畜产品、乳制品、食品加工及进出口贸易;牧畜养殖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生猪屠宰;自有场地租赁;道路运输;货物配载信息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服务。
3. 农作物、蔬菜、水果、苗木的种植及销售;林木、花卉种植;农业科技技术咨询服务;农产品展示;农业观光;水果、蔬菜的种植及采摘;食品的加工;农业技术咨询。
4. 养殖方面的经营范围有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营林机械、普通机械、环保机械的销售;化肥、薄膜的零售、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国内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农林喷灌、滴灌技术服务、农林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服务;技术方面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种植方面有销售谷物、薯类农作物、豆类农作物。
不同地区和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写法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了解。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章总则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有关规定,发展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制、项目法人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
(六)与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制。根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及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制,包括行政制、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并下达次项目投资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发展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次下达项目投资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限期整改。情节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情节的,建议当地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 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条 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 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项目组织机构、开工条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人的。
农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条:档案管理原则
1. 便于统一,分级管理、一项一档。
2. 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 便于查阅。
第二条:存档范围
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工作报告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有关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
3.项目办公室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4.项目办公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设部门的请示及项目办公室的批复。
5.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6.项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7.项目办公室的各种工作、统计材料及简报。
8.项目工作奖励、的文件材料。
9.关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简报、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
1. 设立专人管理档案。
2.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各项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门部门归档,另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副本备案。如为特殊案卷因具体项目的需要,原稿须交由项目办公室归档,各部门留副本备案。
3. 制定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原小组。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区分,应力求切合实用。
第四条:档案收集
1.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
3.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农业项目申报制度
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农业有关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能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投资,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进行投资的原则。同时坚持和规范农业项目逐级上报程序,杜绝越级上报行为。
第五条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项目承担县(市)负担。
第六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应根据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上级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投资,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
农业项目峻工验收制度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为加强我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在建设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经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地区二年之内不按排任何农业项目。
农业用地都可以经营什么项目
农业用地主要可以经营以下项目:1、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可以从事旅游相关的生产;2、林地:近林不进林,灵活开发;3、低丘缓坡地:点状供地,垂直开发;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量小可直接入市;5、宅基地:量大可做文章多。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