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免税条例_农业种植税收优惠


,税务局关于土地种植业免税政策 种植业免征税吗?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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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用植物

用植物是指用作中原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而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13%的进项税,因为13%相较于其他行业17%税率偏低,视为低税率!也就是说,低税率发生在免税农产品从初级生产者到生产加工企业过程中,作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而“免税”作用于农产品初级生产者。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1.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及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拓展资料: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开具

首先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为,对于农产品的税率而言,"免税"和“低税率”所适用的主体不同!

而农产品的低税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然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即可。

可抵扣的农产品专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的,开具的税率为13%专用;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开具的专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进方开具收购抵扣13%。进口农产品,按13%税率缴纳进口,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1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按照《中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免税农产品是指免交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免税农产品包括的范围:

范围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范围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范围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农机免征。

财税1995【52】号,没有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用植物

用植物是指用作中原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粮食畜牧

农副产品是否免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的。

法律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农产品哪些可以免税

现在很多农村也逐渐找到了脱贫的道路,很多农家的农产品也走向了市场,为了保护和扶持农民,对于很多农产品都是进行免税的,作为农户可以进行了解,那么,农产品哪些可以免税?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农产品哪些可以免税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二、豆芽是农产品还是食品

是农产品也是食品,两者不冲突的。

豆芽,又名巧芽、豆芽菜、如意菜、掐菜、银芽、银针、银苗、芽心、大豆芽、清水豆芽。豆芽也称芽苗菜,是各种谷类、豆类、树类的种子培育出可以食用的“芽菜”,也称“活体蔬菜”。上火爆的芽苗菜有:香椿芽苗菜、荞麦芽苗菜、苜蓿芽苗菜、花椒芽苗菜、绿色黑豆芽苗菜、相思豆芽苗菜、葵花籽芽苗菜、萝卜芽苗菜、龙须豆芽苗菜、花生芽苗菜、蚕豆芽苗菜等三十多个品种。

三、农产品有哪些

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包括: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材。不包括中材或中成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一)水产品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十)林业产品

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指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南方财富网为大家介绍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对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十二)上述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种植树苗花卉企业可否免征所得税

种植树苗花卉企业可否免征所得税 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二)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三)又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中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农业企业种植花椒树可免征所得税吗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蔬菜、谷物、薯类、油农业灶伍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种植花椒树可免征所得税。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可否作为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综上述,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个人种植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专案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民个人种植的树木、树苗销售给园林绿化企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免税(蔬菜种植业)企业是否要在还有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杨梅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修订后的《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专案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8.远洋捕捞。

居民企业向免所得税的信用社分得红利是否征所得税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居民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本身属于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如果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相当于重复征税。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覆进行转制。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批覆;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出版总署批覆;、、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3个部门批覆;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许可权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批覆。苗木、花卉种植、销售这类企业是免税吗。

根据《中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款规定,如果绿化苗木、花卉是自己种植的免征。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在所在地的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办理免税手续,同时可以申请购买。

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需每年备案一次吗

、、联合释出《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财税〔2009〕105号),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档案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登出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海关总署关于支援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转制方案批覆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登出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保险制度的证明;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通知》还提到,“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型别。”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路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是收入免税还是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

你公司与林木培育和种植的所得免税,即收入—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税。其他业务如林木加工工艺品销售、制作木制地板等等的利润,要交所得税。

购买种植的树木、果树苗、花卉、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吗?

这种建议只是其中的一种处理方法,因为树木、果树苗、花卉是有生命的东西,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以增值,一般的折旧可以按其生命周期计算,如20、30年,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营业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绿化费,这样的处理与计入固定资产有点不吻合。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惠的政策,不能两项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销“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1.《中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项

2.《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项

3.《财政(十一)其他植物部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所得税:从隐笑或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升乱;

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种植花卉面积 甘肃的花卉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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