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读桂林市逸仙中学?
一、桂林市逸仙中学是公办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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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桂林市逸仙中学的入读条件,《桂林市关于做好2016年市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市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桂林市市区户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就读小学提交、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证明(房产证、集资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就读小学审核确认,市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分配到市区公办学校就读。
二外来人员子女就读办法
外来人员子女申请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市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口学生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⒈外来人员子女到市区公办学校就读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外来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截止2016年6月30日,时间在一年以上,以下同);
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等任何一项;
⑷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非市区小学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
⒉持有有效期在2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符合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规定的下列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及就读子女户口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相应证明材料。
⑴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⑵长江学者奖励特聘学者;
⑶博士生导师;
⑷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
⑸获得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的;
⑺获得中华技能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在广西办理就读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桂侨政发〔2009〕9号)精神,华侨适龄子女回国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须提交由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三学生为市城区外户籍,但随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居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市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
⒈学生户籍证明和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学生与该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⒉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房产证明。
⒊学生若非本市城区小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
四雁山区户籍学生,随具有本市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三条处理,但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
学生入学后,要求外来人口子女须提供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做好登记留档工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市不予分配。
四、学区生确定的原则
市按户籍与居住地一致(学生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有所有权证的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将学生就近分配进入市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升学:
一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
二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住房。
三在市区的现役(含)子女。
四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
五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户口在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从未迁移过,并且全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截止2016年6月30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六学生家庭因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三、桂林市逸仙中学招生区域:
1、春天湖至杉湖以南,桃花江春天湖至南门桥河段、宁远河以东,漓江以西范围[含:信义路1—19(新号),2—12号(新号)及其里巷;榕湖南路,中山中路新号单1—25号、双2—22号(阳桥南头至南门桥北头),滨江路1—62号,杉湖南路;宁远路,路及其里巷,安新北路,安新小区]。
2、分流原中山中学部分学区范围,含:解放东路(不含解放东路)以南、中山中路(含中山中路双号24号至十字街34号)以东范围(含漓滨路、依仁路、正阳路、路、杉湖),滨江路全段。
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读桂林市逸仙中学?
一、桂林市逸仙中学是公办初中。
二、桂林市逸仙中学的入读条件,《桂林市关于做好2016年市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市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桂林市市区户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就读小学提交、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证明(房产证、集资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就读小学审核确认,市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分配到市区公办学校就读。
二外来人员子女就读办法
外来人员子女申请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市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口学生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⒈外来人员子女到市区公办学校就读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外来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截止2016年6月30日,时间在一年以上,以下同);
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等任何一项;
⑷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非市区小学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
⒉持有有效期在2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符合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规定的下列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及就读子女户口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相应证明材料。
⑴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⑵长江学者奖励特聘学者;
⑶博士生导师;
⑷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
⑸获得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的;
⑺获得中华技能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在广西办理就读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桂侨政发〔2009〕9号)精神,华侨适龄子女回国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须提交由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三学生为市城区外户籍,但随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居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市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
⒈学生户籍证明和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学生与该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⒉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房产证明。
⒊学生若非本市城区小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
四雁山区户籍学生,随具有本市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三条处理,但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
学生入学后,要求外来人口子女须提供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做好登记留档工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市不予分配。
四、学区生确定的原则
市按户籍与居住地一致(学生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有所有权证的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将学生就近分配进入市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升学:
一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
二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住房。
三在市区的现役(含)子女。
四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
五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户口在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从未迁移过,并且全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产权或租赁住房实际常住(截止2016年6月30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六学生家庭因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三、桂林市逸仙中学招生区域:
1、春天湖至杉湖以南,桃花江春天湖至南门桥河段、宁远河以东,漓江以西范围[含:信义路1—19(新号),2—12号(新号)及其里巷;榕湖南路,中山中路新号单1—25号、双2—22号(阳桥南头至南门桥北头),滨江路1—62号,杉湖南路;宁远路,路及其里巷,安新北路,安新小区]。
2、分流原中山中学部分学区范围,含:解放东路(不含解放东路)以南、中山中路(含中山中路双号24号至十字街34号)以东范围(含漓滨路、依仁路、正阳路、路、杉湖),滨江路全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