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制度中两项最主要的制度是( )
法律主观:法律客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观:
劳动保护条例 教师劳动保护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教师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妊娠期劳动法规定
劳动保障制度从大的方面来讲有两种。一种是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就是当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保护劳动力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它也可以起到缩小收入距,保证和维护安定的作用。 第二种是退休保障制度。退休保障制度既是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法律客观: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中华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以下是女职工哺乳期劳动法相关规定:1、哺乳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2、劳动条例修订新妈妈每天1小时哺乳: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的议事日程。据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中,有三大焦点:一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如宫颈癌、乳腺癌、道感染;二是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三是女职工痛经可否休。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月经期间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从事的劳动”。有医学专家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工资应该保留。市总工会女工部相关负责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目前有不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实行了每年一次体检。这个法规出台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3、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氯、已内酰胺、、、、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6个半月。(3)哺乳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应作出勤对待。
江苏省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3)
《中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见《女职工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一、删除第二十二条。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法律主观:、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