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种植占地违规吗(占地大棚种植什么给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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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棚需要审批吗

建造大棚需要审批。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的大棚,还需要经过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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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农田建蔬菜大棚合法吗?

建造大棚需要审批。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的大棚,还需要经过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

不合法,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

在承包地里建温室大棚算违建吗?有何依据?

建造大棚需要审批。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的大棚,还需要经过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

不合法,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

不合法。相关规定土地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建大棚种西瓜是不合法的。要遵纪守法,捉一个好市民。

不算。这个时候在承包地上拟合法的进行了使用土地,那么就不算违建。

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建大棚合法吗?现在种植大棚可以挣到钱吗?

建造大棚需要审批。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的大棚,还需要经过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

不合法,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

不合法。相关规定土地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建大棚种西瓜是不合法的。要遵纪守法,捉一个好市民。

不算。这个时候在承包地上拟合法的进行了使用土地,那么就不算违建。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 实习生王雨晴)的“私家小院”、“庄园”,将回归“大棚”原状。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各个细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各区将据此标准组织整改,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的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市规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 实习生王雨晴)的“私家小院”、“庄园”,将回归“大棚”原状。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各个细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各区将据此标准组织整改,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的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四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是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

《整改标准》条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并在第二条中注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电话及受理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公开公示。

《整改标准》第三条对场内道路进行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条标准主要针对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封闭庄园”围挡将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将“大棚”变成私家封闭庄园。为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第四条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五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实施前,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做具体规定,因此今年7月25日市专题会议明确,对“127号文”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由区申请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进行。

■ 解读

“确保农地农用不走样儿”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指出,“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针对这些要求,《整改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

《整改标准》第六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第七条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第八条规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是合法的,因为农民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农民借着大盘,也是支持和鼓励的;首先要看种植什么品总,如果是蔬菜大棚,做的好也是可以赚到钱的,现在可以得到一些补贴,而且种蔬菜可以进行反季节种植,有好的热销货源和渠道,发展前景还是不错的。

国土部西瓜棚违法吗

建造大棚需要审批。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的大棚,还需要经过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

不合法,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

不合法。相关规定土地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建大棚种西瓜是不合法的。要遵纪守法,捉一个好市民。

整治“大棚变住房” 场内道路禁超6米宽

建造大棚需要审批。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要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符合当地土地规划、用准的大棚,还需要经过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

不合法,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

不合法。相关规定土地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建大棚种西瓜是不合法的。要遵纪守法,捉一个好市民。

不算。这个时候在承包地上拟合法的进行了使用土地,那么就不算违建。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 实习生王雨晴)的“私家小院”、“庄园”,将回归“大棚”原状。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各个细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各区将据此标准组织整改,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的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市规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 实习生王雨晴)的“私家小院”、“庄园”,将回归“大棚”原状。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各个细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各区将据此标准组织整改,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的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四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是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

《整改标准》条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并在第二条中注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电话及受理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公开公示。

《整改标准》第三条对场内道路进行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条标准主要针对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封闭庄园”围挡将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将“大棚”变成私家封闭庄园。为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第四条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五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实施前,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做具体规定,因此今年7月25日市专题会议明确,对“127号文”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由区申请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进行。

■ 解读

“确保农地农用不走样儿”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指出,“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针对这些要求,《整改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

《整改标准》第六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第七条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第八条规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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