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下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汇总纳税,是指总公司将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就全体所得计算纳税;合并纳税,则是指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
分公司的税收 分公司的税收在哪里
分公司的税收 分公司的税收在哪里
严格意义上讲,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实质是不同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存在本质的区别。 虽然,从理论上讲,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有所区别,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税收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税收实践上常常将两种形式——合称汇总与合并纳税,简称汇总纳税。
新所得税法下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汇总纳税,是指总公司将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就全体所得计算纳税;合并纳税,则是指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
严格意义上讲,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实质是不同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存在本质的区别。 虽然,从理论上讲,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有所区别,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税收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税收实践上常常将两种形式——合称汇总与合并纳税,简称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银行、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国库。 8.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银行、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国库。 8.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银行、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国库。 8.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下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汇总纳税,是指总公司将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就全体所得计算纳税;合并纳税,则是指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
严格意义上讲,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实质是不同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存在本质的区别。 虽然,从理论上讲,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有所区别,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税收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税收实践上常常将两种形式——合称汇总与合并纳税,简称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银行、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国库。 8.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