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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个人入驻平台)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个人入驻平台)
1、依情况而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2、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1)跨境电商综合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2)代收代缴义务人是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4、(3)征税范围是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4)完税价格是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6、(5)限值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7、超过限值的单次交易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8、(6)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9、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10、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12、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13、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1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