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销售合同怎么生效 电商合同怎么写


没下款的电子合同生效吗

(3)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没下款的电子合同生效。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有效,下款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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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3)如因为不可抗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为交付商品,也可以为提供服务。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以其传输方便、节约等特点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再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电商合作协议

《合同法》第16条

甲方:____________

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电子商务网上商城______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

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3、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收款结算等服务。

乙方负责,物流配送、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拍拍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品牌淘宝、拍拍的专卖店。除上述甲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不得在其它网站经营甲方的品牌。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及运营。

4、合作区域:大陆。

5、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6、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7、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

(6)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1)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

(2)甲方因在合同签订日支付_____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拍摄优化网店整体设计等)。

(3)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佣金作为收益。

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15%的佣金比例。

1)关于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仓储和对消费者的发货。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2)乙方在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将按照《中华产品质量法》、《中华消费者权益保》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4)双方以自然月为对账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账单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账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账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账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账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账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15日至20日期间向乙方账户汇入上月的佣金。

(5)乙方向甲方快递对账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9、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奖励政策、、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3万元计算。

(3)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10、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很多人认为,合同只有经过公证才会生效。然而公证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签署甚至口头达成合意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与否基本没有关系,除非缔约各方把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前提条件。

法律客观: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内涵十分广泛,凡是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和服务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网店、网银、网校等都是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网络经济已然渗透到你我的生活。这种快捷方便的商务模式,不仅冲击着大众传统的消费习惯,变革贸易活动,其中也面临着众多新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任何的商务贸易行为都是双方或各方合意的达成后的结果,无论合意的形成是书面或口头。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现了新的法律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的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合同的签名等问题,由于技术的开发总是领先于该领域法律的问世,因此容易造成网络贸易下合同的混乱。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常见的合同的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但《合同法》第十条对此留有空间,电子商务合同是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运用产生的全新合同形式,应属于“其他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合同形式,但电子合同意义以及作用本身并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畴。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现今,亚马孙、京东、天猫等电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集成了商品与店铺的展示、搜索、广告等功能,极大的为民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大众的消费观。不同于实体销售,作为虚拟经济的第三方销售平台,消费者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消费环境下,引发了众多的法律值得关注。如郑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缺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参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号】)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签订一方因标价过低、恶意竞拍等原因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电商的销售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网店销售中一个重要特点为当消费者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商家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定。另外,《中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该草案还未正式通过,但也反映出网上经营者行为实为一种要约,而消费者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商家要约所做出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消费者在网上提交订单时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消费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贸易法委员会为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机构,40多年来专门从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2001年贸法委制定《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做出定义“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旨在减少因使用电子手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为其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电子签名需要借助于某种技术手段,比如公共密钥技术的电子签名,在签名前,需将密钥提交可信赖适格的第三方并由其签发电子签证。签名方用密钥签名后与电子签证一同交给交易相对方,以便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签名的认证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由于电子签名依托某种技术,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虽然贸法委规定《电子签名法》以“功能等同”为原则,但并非可以简单通过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决。2015年我国以《电子签名法》为蓝本出台《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民事合同中不能仅以采用电子签名而否认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中技术标准未有明确,也未提及评估人签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对我国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

电商合作协议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这点很重要,如果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合同都是无效的。

甲方:____________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电子商务网上商城______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

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3、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收款结算等服务。

乙方负责,物流配送、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拍拍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品牌淘宝、拍拍的专卖店。除上述甲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不得在其它网站经营甲方的品牌。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及运营。

4、合作区域:大陆。

5、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6、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7、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

(6)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1)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

(2)甲方因在合同签订日支付_____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拍摄优化网店整体设计等)。

(3)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佣金作为收益。

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15%的佣金比例。

1)关于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仓储和对消费者的发货。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2)乙方在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将按照《中华产品质量法》、《中华消费者权益保》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4)双方以自然月为对账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账单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账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账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账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账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账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15日至20日期间向乙方账户汇入上月的佣金。

(5)乙方向甲方快递对账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9、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奖励政策、、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3万元计算。

(3)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10、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

电商平台合作协议合同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分析: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文本订立合同。

协议生效时间怎么认定

合同的生效时间的确定:(1)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生效时间;(2)当事人未作约定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3)以批准登记等手续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当事人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生效。

一、(4)配送与结算不同的协议生效时间不同: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民法典》

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2、合作条件:甲方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零售权。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公证在合同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因为公证员会要求缔约各方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合同,并且要验证缔约方的身份,这种方法在纸质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证之后的证据材料很难在庭审过程中被推翻。

相对而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果程序没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公证的意义在于给法官或仲裁员提供了证据的可信背书,减少了法官或仲裁员认定和采信证据的时间,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这个逻辑在纸质文件和手写签名的情况下是对的。

但是,公证应用在数字签名、电子证据领域,其实并非像在纸质合同签署时那么可靠,甚至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的公证多为形式审查,即对公证员所看到和听到的事实进行公证,而对电子证据在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是否发生篡改,并不是事后仅凭所见所闻就可确认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文件签署系统和技术的可靠性进行评估,进行技术鉴定。

公证处的公证员绝大多数不是技术专家,也不具有技术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所以所谓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瑕疵的,或者说是有局限的,只能是公证员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3)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取证过程进行简单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能作为全部事实证据。

而远程的电子合同公证,至今尚无一家公证机构敢于尝试,因为一般公证员缺乏判断远程电子合同签署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主体的能力,同时公证处的业务承接范围也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所以,公证机构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是很弱的。目前电子数据鉴定的权威机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律基因的法大大电子合同系统,首创了将电子文件哈希值在电子文件签署时同步给司法鉴定机构做事前证据保全这一模式,便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已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进行认定。而电子文件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担心的证据问题。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机构的认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认定,是一种外部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电子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不论电子合同是否经过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像法大大这种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的一键仲裁服务,多次获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事实判例认可,可以进一步增加电子合同的公信力,对后期的处理或者审判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综上所述,使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电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障。司法鉴定报告为电子证据提供了是否被篡改的一致性鉴定,避免法官因专业知识不足而无法信任电子证据的困扰。

法律规定:

《中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本身是电子数据,其法律效力在于发生的时候,电子合同是否能成为呈堂证供。在法庭上,证据应该是诸如物品、文件、陈述、鉴定书等非抽象的证明材料。

这两者是矛盾的,但如果能保证电子数据在产生、传输、保存过程中未被篡改,且有对应的证明,那么电子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数据保全证书、公证书、司法鉴定书等,这些就成了具体的证据。

而出具这些证明的前提是可靠的存证,所以,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对电子合同签署的全过程进行存证。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因可篡改、可删除、可的特点导致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时被采信比较困难,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刚好解决这一难题。

电 子 合 同 签 订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 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签名法》第2条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因此,电子合同既然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即能够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 可以得到《合同法》的认可与适用。

《电子商务法》第47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民法总则》、《中华合同法》、《中华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48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电 子 合 同 取 证 鉴 定

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

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

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但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电子签名法》第13条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14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三 方 平 台 法 律 效 力

《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

“指定特定系统”通常就是指第三方平台。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第三方平台所使用的互联网存证、固证技术(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也被司法认可,网发布《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11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应当确认。规定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这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

君子签电子合同,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构,电子合同的签署、存证、传输等整个过程都是被公证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如有需要,可在线申请公证证书、司法鉴定书、在线仲裁等,免去了传统出证的麻烦。

密信电子合同签署服务支持两种签名方式:电子方式签名和数字方式签名。虽然电子方式签名只验证用户电子邮件地址,但根据英美等西方的电子签名法,以及西方普遍采用的个人签名就可以代表个人和代表单位的做法,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目前国外主流的厂商如DocuSign和Adobe Sign都是采用电子方式签名实现合同在线签署。而根据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如果各合同签署方同意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电子合同并认同其法律效力,则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就大大方便了我国合同签署方同西方的合同签署方都采用同一验证方式的电子合同签署。

由于我国在纸质合同签署方式时的传统是要求各方和要求盖红色私章和公章的,所以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增加了一个可靠电子签名的条款,如果采用合法CA签发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合同,则不法律效力,而且是等同于纸质合同的手写签名和单位盖章,这个条款类似于欧洲的合格签名(Qualified Signature)。也就是说,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既吸收了英美的电子方式签名的方便快捷优势,又吸取了欧洲的重视身份认证的优势,使得我们的《电子签名法》有更好的通用性和实用性。

虽然基本上全球所有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而由于数字签名采用PKI技术完美地解决了比较古老的电子签名的签名者和签名无法验证的问题,所以,我们强烈向用户采用数字方式签署电子合同,这也是我国各大电子合同签署服务提供商普遍采用的方式。

使用密信APP签署的电子合同文件采用了Adobe全球信任的PDF签名证书和国密合规的SM2签名证书实现双证书双签名双时间戳,从技术层面实现了所签署的合同文件全球信任和国密合规,确保了所签署的电子合同全球范围都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定,不同于传统诉讼中真实性认定方法,《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判断,以及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另外还可以从电子证据的生成和存储的记录予以审查,查看其是否具备完整性作为认定依据。第二,在具体情况中,可以请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将电子证据的传输和存储中保全证据或者进行鉴定,分析电子证据存储和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方面提出专业的意见。

电子合同怎么签?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作用吗?

开网店和电子商务签电子合同有效吗?

(9)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单位网络经营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冒或仿冒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其次要注意的,就是电子合同的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在《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怎样签有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如果,公司要求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签订电子合同,那可以关注册过程中是否需要实名认证,以及签名制作。

详情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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